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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委员代表的鼓与呼:朱共山、靳保芳光伏建言献策

发表于:2017-03-06     来源:北极星


提案四:“绿金”利好落地不足

随着2016年《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中国成为全球首个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经济体。然而相对于绿色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需求,我国绿色金融的实质性利好释放仍显得较为缓慢,企业受惠于“绿金新政”的获得感并不强。朱共山呼吁,绿色金融亟需政策和产品的多层次立体创新,方能更广泛地惠及绿色企业,助力绿色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地。

朱共山指出,尽管中国绿色金融发展势头迅猛,但具体执行中还存在两大不足:一是对绿色经济的贷款动力不足、规模不大,难以满足不断扩大的绿色经济需求,主管部门对绿色金融政策目标还主要停留在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企业的信贷投放上,注重促进节能减排短期目标的实现,对绿色能源企业、可持续发展产业,未能提出整体的战略安排和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二是与国际市场相比,人家在不断创新绿色金融衍生产品,如新能源电站资产证券化、新能源电站优先股计划、碳期权、碳期货、碳担保等,我们还只是在做一些局部上的产品创新,无论广度、深度还是规模上,都落后于中国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绿色能源企业的需求。

朱共山举例说,基于绿色能源电站开发的CCER(中国核证减排量)在碳配额履约时仅能使用总配额量的1%-5%,既不利于促进绿色能源提高收益降低成本,也不利于绿色金融创新产品的开发及推广。

对此,朱共山建议:

一、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通过调整绿色信贷指引目录,强化绿色信贷统计制度的刚性实施,引入绿色项目细化分类,实施环境社会风险评级等措施,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能源企业的绿色金融服务指明方向,将针对绿色能源企业的绿色金融作为银行信贷的长期发展战略。

二、出台更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绿色金融业务开展,如允许金融机构降低资本金占用、税前计提拨备、坏账自主核销等,适当提高绿色能源企业金融业务的风险容忍度,有效激励金融资源配置优先向绿色能源企业发展倾斜;采用财政贴息、税收减免、风险补偿、信用担保、成立绿色产业投资基金等,引导金融业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杜绝只注重短期利益的过度投机行为。

三、设立专门的政策性绿色金融机构,如“绿色银行”、“生态银行”,吸引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低碳项目开发咨询、投融资服务、资产管理、绿色信用评级等服务。

四、进一步创新发展新型绿色金融衍生产品,如碳金融衍生品等,满足绿色能源企业快速发展的需求,如新能源电站优先股计划、新能源电站资产证券化、碳资产货币化产品等。

靳保芳:晶澳太阳能董事长

关键词:光伏企业融资 光伏扶贫


在“一带一路”倡议引导之下,光伏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已建成投产的海外电池与组件产能分别达到3.2GW和3.78GW,在建及扩建产能分别达到3GW以上。然而中国光伏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其中,海外建设融资难问题尤为突出。

靳保芳介绍,融资难主要因为大部分国内银行体系把光伏贷款划分到受限制区域,并且受欧美双反、补贴持续下降等因素影响,对光伏未来发展信心不足,对光伏海外项目心存疑虑;光伏产业海外投资分散,同行之间以及上中下游企业之间缺乏联动性和协同性;对海外投资环境不熟悉,由于准备不充分,风险防范措施不全面、不系统等,容易出现盲目投资,风险很大;我国海外投资制度不完善,管理部门相对较多,政策分散。我国海外投资制度不完善,管理部门相对较多,政策分散。,我国海外投资制度不完善,管理部门相对较多,政策分散。

对此,靳保芳建议:

一、加大光伏企业“走出去”资金政策支持。

将光伏行业优先纳入中外产能合作重点支持的项目,并为光伏企业提供财政奖励、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信贷对光伏产业海外投资的支持力度,必要时由财政提供担保;建立国家级“走出去”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如设立光伏海外投资基金),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

二、引导光伏企业抱团“出海”。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政府机构的引导作用,鼓励光伏上下游企业联合走出去;积极引导光伏企业在境外设立经贸合作区或入驻经贸合作区,并鼓励境外经贸合作区推广分布式光伏电站,优先由中国企业建设和使用中国产品;鼓励在主要光伏市场建成一批境外光伏制造产业园及产能合作示范基地,形成产业聚集和资源整合。

三、加大对光伏企业“走出去”前期指导。

要建立大数据信息化平台,为光伏行业企业“走出去”提供政治环境、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前期指导;积极推动政府间建立产能合作机制,争取与更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在货物通关、人员出入境、货币结算、司法、税务合作方面建立多双边的合作机制,为光伏企业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监测制度,完善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保障企业境外投资安全。

四、加快完善企业海外投资制度。

开通绿色通道,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简化审批主体、程序和权责,设立海外投资“一站式”联合审批机构;在海外人才引进和培训、投资信息咨询、合作桥梁搭建等方面为中国光伏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的支持服务。

光伏扶贫是我国十大精准扶贫工程之一,早在2014年便在我国十六个省区,471个贫困县正式展开试点运行,近两年各地陆续出台光伏扶贫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快了光伏扶贫的进程。然而,看似前景光明的光伏扶贫,却在多地被曝“卡了壳”

对此,靳保芳认为,在实施光伏扶贫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性缺陷对于光伏扶贫造成了阻碍,大多数贫困地区用电习惯导致当地消纳空间很小,剩余的大量电力需要上送更高电压等级电网,需要对此类偏远地区的电网实施扩容改造。同时,较高土地使用税金导致光伏发电成本上升,也不利于光伏发展。

靳保芳建议:

一、完善光伏补贴政策,或优先对扶贫项目进行补贴,确保用户的利益。

二、要加强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电网结构,提升输送能力,对于企业也要设立准入门槛,保证项目质量,“领跑者”项目准入标准就是很好的案例。政府方面需要对光伏电站土地使用税作出明确指引与规定,并且对光伏电站建设用地进行税金减免或优惠,在投融资市场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保证投资人权益受到保证。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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