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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项目用地之殇

发表于:2017-02-21     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独家)

渔光互补

渔光互补项目所占用的水库、河流、湖泊等水域,更多的是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

如《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明文规定,在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指出,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与防洪、改善水环境以及景观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成都市绿地系统规划(2013—2020)》明确湖泊湿地蓝线60米内不可开发。

各地政策不一,特别提醒光伏企业在开发相关类型时,除了履行国土部门的审批程序之外,还应根据水利部门的法规如《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取得审批程序,“小心使得万年船”。

总之,当下我国光伏电站用地政策仍存在监管部门众多、监管尺度不一、新型用地政策制定滞后等问题。面对客观环境,光伏企业开发各类光伏项目还须研读相关政策,认真开展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广泛征询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权威专业机构的意见,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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