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尝试从能源经济角度出发浅谈思路,并通过对相应的欧洲尤其是德国绿能体系简述对比进而阐明从整个能源体系出发看待设计绿证的观点。
能源经济视角看绿证
首先引入绿证的本质思考,1.仅为一张带有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处的电子证书?单单是一张人为赋予价值的“纸”吗?2.设计拟赋予的作用如何实现,自发自愿如何做到促进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没有合适的产品价格机制设计如何带动投资;动因不足的市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减轻补贴负担?3.购买绿证是否等同于购买绿电,区别定义在哪里,绿证对于于绿电的重要性或者辅助性在哪里?4.绿电市场单靠绿证附加价值怎么玩转?5.绿证于碳证的关系是怎样的,是补充或冲击?以上问题使得我们不得不从整个大能源体系出发探讨绿证。
就绿证的附加价值来看,笔者以为它还是属于电力交易闭环中的产品之一,虽然经济属性远远高于物理属性,但也不代表其没有与电力实物交易合并进行产品设计的成功模式。因此,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可再生电能交易再细化到绿电零售等等也是笔者思考的问题。如图所示,大致描绘了对由绿证引出的整个能源体系的思维导图,绿证在每一分支的关注点,合理的设计甚至可以运用到诸如配套新能源汽车政策推动中去。绿色虚线部分为各细分支之间的特殊关联。体系下看待绿证可罗列的关键问题很多,下面就结合比较成熟的且与我国电改及绿证制度相似而又有深度差异的欧洲国家情况,就各重要分支进行对比分析。
中国与欧洲国家绿证对比表中依据图一思路做了中欧能源体系中主要分支罗列对比,以及绿色证书设计的一些不同之处,并且将各项指标按照完成度、关联性和可延展性进行大致分级,绿色的深浅表示各对比项的完成情况。
就绿证制度相关的法律或规定体系建设来说,我国与欧洲国家进程上有相似之处。开始初期的绿证制度均建立在自愿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基础上。后期欧盟提出了各国可再生能源利用占终端能源消费比一定重的任务,并配套衍生出所有成员国的电力销售均需标明出处的强制性规定(见内部指令2009/28/EG),再通过各国本国法律进行具体明确,这也是欧洲绿证由来的背景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此项指令中的规定并不等同于绿电配额制,并非所有欧洲国家均推行绿电配额,这将在下文中继续进行说明。
就电力交易方面说,欧洲特别是德国的可再生能源优先并网发电有着硬性规定和模型原理—Merit Order,这方面在我国也是经常被提出和探讨的问题,但实际履行性和保障性还待论证提高。我国电力市场建设随电改脚步的加速逐步推进,就市场构建方面有与欧美市场原理有相通之处也保持了中国特色,并且带动一批售电公司发展。但当下基于初期市场规则的售电套餐及合约模式还较为单一,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化这一欧洲国家尚在推进话题来说,如何推进我国可再生的市场化还在起步,绿电售电更是空白。
碳交易方面,全国碳市场的建立很早前便被讨论,其本身的交易体系和产品类型还未完全明确,故与绿证之间的关联还不能完全做出定论。可以区别的是二者之间的设计出发点,碳交易中的碳配额与核证碳减排当量设计目的旨在控制生产发展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值;而绿证的推行解决的是可再生能源发电发展问题,较火力发电来说可再生能源发电产生的碳排放较少,在减排和环保方面可以理解为碳减排体系的子集小分支。欧洲部分国家一些中小型企业在不足以拿到碳配额EUA的前提下利用非配额制的绿证来做碳足迹抵消减少。但是绿证与核证碳减排当量CER(或CCER)之间不认为可以重复申请与交易。绿证面向的控排端在于发电企业,而碳证面向的则是各行各业。此外,我国新颁布的《环境税》对二证的冲击,对绿证交易附加价值也存在潜在关联。
最后,中欧绿证书面设计的内容基本相同,但实质确大有区别。欧洲国家的绿证认购方主要在处于B端的发用电企业,这一方面源于内部指令和各国法律的硬性规定,一方面也是企业整体优化竞争的需要。绿证的交易形式多以采用拍卖为主,也可场外交易,但是交易平台多在电力交易中心而非绿证核发机构,这也许与上面提到的绿证电能合并交易模式有关。
责任编辑:solar_rob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