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保障措施
19.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合肥市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经信委、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滨湖新区建设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城乡建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人防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招商局、市重点局、市金融办、市公管局、合肥供电公司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指导和推进光伏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光伏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
20.强化政策落实。设立合肥市光伏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各级扶贫、美丽乡村建设等财政专项资金切块用于对象村光伏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政策支持。简化工作流程,在并网申请、备案核准、调试验收、电价结算等环节,实行“一站式”服务。引入第三方审核机制,规范资金兑现流程。对弄虚作假、骗取光伏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予以追回,失信信息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附则
本意见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意见有关政策与市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合肥市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016年8月10日
附件:
合肥市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经信委。负责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光伏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加强对光伏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做好光伏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的申报组织和资金兑现等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度电补贴审核兑现以及国家补贴资格审核上报等工作。
3.市农委。负责光伏下乡、光伏扶贫工程建设工作,推动光伏推广应用与美丽乡村建设、精准扶贫和现代农业发展相结合。
4.市城乡建委。负责编制并颁布光伏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和相关图集,建立光伏工程标准体系,加强对施工图设计管理和质量监督,并在项目建设中进行落实;负责指导协调推进道路和公共场所光伏照明工程应用。
5.市财政局。负责光伏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筹集工作。
6.市科技局。负责光伏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中的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等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做好交通信号灯等光伏应用协调工作。
8.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编制供地方案时,将在达到标准的新建建筑屋顶上建设光伏电站列入供地条件;负责结合土地整治、增减挂钩做好整村推进建设工作。
9.市水务局。负责指导水库、滩涂、河道等可利用水土资源的光伏推广应用工作。
10.市林园局。负责做好疏林地光伏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协调推进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光伏应用及照明工程建设。
11.市商务局。负责引导本地光伏企业原材料进口、产品出口和境外参展及涉外相关工作。
12.市审计局。负责光伏支持政策兑现审核和资金审计工作。
13.市规划局。负责将光伏推广应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做好规划施工图设计和符合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规划条件设置审查等工作。
14.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中环境影响评价指导服务工作。
15.市质监局。负责做好光伏新产品、光伏推广应用方面标准制定工作,配合市经信委做好列入地产品目录的相关产品质量保障监督工作。
16.市人防办。负责指导、协调人防工程、避难场所应急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17.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筹做好公共机构建筑光伏推广应用工作。
18.市招商局。负责光伏产业重点项目招商工作。
19.市重点局。负责做好市本级投资新建项目光伏设施建设过程管理工作。
20.市公管局。负责全市光伏发电项目和应用产品招投标管理工作,引导具有实力的优秀发电企业来肥发展。
21.市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金融机构为光伏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创新金融服务。
22.市人才办。负责光伏人才引进、应用培养等工作。
23.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分别做好教育、交通和卫生计生系统示范项目建设及相关机构屋顶光伏推广应用工作。
24.合肥供电公司。负责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管理规范》,为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提供便捷接入、可靠送出的网络支撑服务。
25.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推进本区域内光伏产业发展及光伏推广应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