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项目投资主体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光伏“领跑者”计划优选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6〕818号)要求,准时送达省能源局新能源处。
优选材料一式15份,密封包装并在密封处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第十条 申报项目由省国土、规划、环保、水利、电力等部门专家、省内外5-7名业内专家进行评议。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组建现场工作组,为专家评议提供服务。
专家评议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纪委派驻机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一条 部门专家和业内专家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评议。
业内专家服务于参选项目投资主体及其出资人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一)评议对象与专家单独接触的;
(二)项目优选材料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的;
(三)经专家组审核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 部门专家和业内专家现场、独立出具书面评议意见。
第十四条 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省发展改革委现场工作组将前述材料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评审委员会审议前,省国土、住建、环保、水利厅、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对专家评议的项目(不含取消资格的项目)的用地、规划选址、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洪水评价、送出工程等,以及项目投资主体及其出资人2015年1月1日以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复核,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将复核意见和相关附件材料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
项目评审委员会统筹考虑业内专家、部门专家评议意见、复核意见和项目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先进性、可行性、布局合理性、资源集约性),研究提出省光伏“领跑者”项目,报委主任办公会确定。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在门户网站公示优选结果,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上网电价、转换效率等内容。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优选结果下达省光伏“领跑者”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在省下达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备案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项目备案文件中,各市应明确投资主体及其全部出资人、股权结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内容。
第十八条 各市要按月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进度。
项目投产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联合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相关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对项目进行抽查。
对未按优选报送材料(包括承诺)、备案文件执行的出资人,各市对其以后三个年度提出的项目实行限选限备。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或单位,严格审查,依规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上网电价核定、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等手续。不一致的,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采取竞争方式配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