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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的通知》全文

发表于:2016-07-20    

九、研究大型水电、核电等参与市场方式。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大型水电、核电等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各地要建立优先发电制度。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跨省跨区树洞水电、核电的、相关地方政府和电力企业要加强协商,签订框架协议,电力企业要签订长期购售电协议(合同),现阶段按照发改价格[2015]962号文确定的市场化机制协调定价。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时,国家予以协调。鼓励发电企业与受电地区电力用户直接签订,暂时有困难的可由电网企业代理与发电企业签订。鼓励按照“计划+市场”的方式签订中长期送受电协议(合同),在明确计划送受电量及价格的基础上,建立计划外电量的市场化消纳机制。签订中长期合同的水电、核电机组发电予以优先保障。

十、合理确定优先购电、优先发电。2017年起,各地每年初要按照优先购电、优先发电保障要求,结合电力生产和消费实际,明确本地区优先购电、优先发电保障范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本地区本年度优先购电、优先发电规模建议;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按照优先发电保障要求,每年初与跨省跨区送受电规模建议。国家发展发改委根据各地、电网公司上报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地区和电力企业协调,确定各地年度优先购电、优先发电规模及跨省跨区优先送受电规模及跨省跨区优先送受电规模,纳入年度基础产业发展计划,确保优先购电、优先发电刚性执行。

十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做好任务分工,推动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不断深入,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市场消纳情况,加强对电源发展的规划指导,研究制定煤电项目招标工作机制,推动放开新投产发电机组发电计划。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化改革要求,研究新建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机制、优先发电、优先购电政府定价机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机制,为加快发用电计划开创条件。监管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对市场化交易及优先购电、优先发电落实等情况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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