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省统一工作安排,组织各县(市、区)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后的项目上报省发改委。
第六条 省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行业内专家开展优选工作。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评选过程中,专家不得与被评选对象单独接触。
第七条 专家组以书面形式出具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经省发改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在门户网站公示。
第八条 省发改委依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下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各级发改部门及第三方机构在评选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十条 参加评选的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纳入本地区光伏发电建设“十三五”发展规划;企业投资能力强,无违约失信行为;技术先进,示范带动作用强;前期工作条件成熟;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条件好;参与上网电价竞争;单个项目容量原则上不小于20兆瓦
第十一条 优选项目应遵循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有利于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有利于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章 评选内容
第十二条 评选内容按照《河北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优选评分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五章 加强监管
第十三条 取得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因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程序。严禁项目建设单位以任何理由倒卖年度建设(并网)计划指标。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取得年度建设计划的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项目建设实施有效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变化,适时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