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与供电部门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供电部门负责项目的补贴目录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业主应切实按照备案文件组织实施。对确需要变更项目业主、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筑物权属人等,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权益和责任须一并移交。对擅自变更、未按要求实施项目的,不予并网接入。
第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需填写《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工程技术方案、运营模式、实施计划、经济评估等;
(二)项目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家庭项目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所依托建筑物或场地产权证明文件(可证明合法建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四)项目所依托建筑物或场地使用合同或协议(利用自有建筑物或场地建设的不需提供);
(五)按规定需核准招标方案的,提交招标基本情况表;
第十四条 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办理备案后,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可简化,免除项目发电业务许可、建设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等手续。
第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应不影响其原建筑外立面、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相关的设计、施工和运维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相关设施(包括其遮挡设施) 应与外立面考虑整体设计
第十六条 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检测和运维企业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产品选型应符合国家安全认证、节能、环保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需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项目业主应委托有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组件、逆变器、汇流箱、交直流配电装置、变压器、安全规范以及电能质量等方面的检测。居民用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供电部门统一组织验收。
第五章 并网接入、电量计量、电费和补贴结算
第十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条件须满足《南方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电网技术规范(2013年)》,由供电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量计量、电费和补贴结算等事宜,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2014年)》执行。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光伏项目信息管理,负责汇总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信息,按季度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新能源产业处)。
第二十一条 各区发展改革局汇总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以及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填报本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信息表(见附表1)和建设运行信息表(见附表2),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运行信息管理工作,填报本单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信息表(见附表2),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各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局。
第二十三条 广州供电局根据居民家庭光伏项目申报和建设情况,填报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运行信息表(见附表3),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条 广州供电局负责汇总我市区域内光伏发电接网、发电量等相关信息和国家补贴资金拨付情况,填写并网服务和补贴资金信息表(见附表4),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五条 各区发展改革局和各有关单位应加强项目信息管理,指定专人担任信息联络员,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有关信息,并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信息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2014至2020年期间,广州市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支持全市太阳能光伏发电推广应用。项目并网或运行满一年后,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补助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广州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签署屋顶(含外立面和附属空闲场地)使用协议之日起半年内未开工以及未按要求报送运行信息的项目,或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取消享受市相关政策支持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穗发改能源〔2014〕33号)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