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光伏电站为例,自2012年国家出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实施标杆电价的补贴政策以来,绝大多数企业未拿到文件规定的国家补贴,一般来讲,拖欠1.5-2年,目前欠款总额估计达到400亿。而对于电站这一资本密集型企业来说,均有70%的借贷融资,补贴资金的延迟,会加重电站企业的财务成本,侵蚀利润,使其持续发展受到巨大阻碍,甚至会陷入资金链断裂危机,企业投资电站利润预测,也因此大大降低了准确性。
由此他建议,第一,上调可再生能源附加标准,保证全额征收。根据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和2030年非化石能源规划目标,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水平可进行调整,由0.019元/千瓦时上调至0.03元/千瓦时,并保证全部电量足额征收,确保补贴资金能够满足产业发展需要。2020-2030年,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情况,逐步下调电价附加水平至2025年陆上风电和2030年光伏发电分别实现平价上网,不再需要补贴。按照2030年全社会用电量较2015年的55000亿千瓦时翻一番计算,可再生能源附加年均征收约1700亿元,预计2030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年发电量将逾5万亿千瓦时,较2015年增加3.7万亿千瓦时,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50%,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能源结构,推动低碳能源转型。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范围仅涵盖工商业领域,对居民及农村用电不予征收,按照我国人均年用电量约1000千瓦时计算,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达到0.03元/千瓦时,人均年电费支出增加90元,约占农村人均年收入的9‰,占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并不会对人民生活水平造成显著影响,对于贫困家庭及特殊群体,可以扶贫方式对该部分支出予以弥补。以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67.7万亿元计,补贴成本占不足国内生产总值的2.5‰。
第二,调整补贴期限。可再生能源项目实现平价上网前,所发电量可按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收购,直至项目完成贷款还本付息后,调整为按常规化石能源上网电价收购,既保障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合理经济效益,也保证了补贴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三,调整补贴资金管理机制并简化补贴资金征收和拨付程序。“国家可以考虑简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和补贴申报、审批、拨付方式,规定可再生能源电力附加收支均由电网公司代为完成。”靳保芳提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