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仲裁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仲裁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0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披露公告收到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人联合光伏认为,公司在履行项目合作协议过程中存在诸多严重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仲裁庭裁决公司返还已预付5亿港元及利息3,750万港元,同时请求仲裁庭裁决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2亿港元(暂估)。同时公司披露,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现将相关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一、关于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会计师回复:
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之日,此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海润光伏仍在与联合光伏沟通解决方案,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此仲裁事项对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我们也无法判断此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我们将在对海润光伏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关注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二、因2013年、2014年连续亏损,公司股票目前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请公司结合该仲裁事项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的影响,向投资者充分提示公司股票可能暂停上市风险。
公司回复:
截至本公告日,该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仍在与联合光伏积极沟通解决方案,目前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此仲裁事项对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仲裁进展,及时进行披露,并承诺将积极运用协商、法律等手段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亏损,公司股票目前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将会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第14.1.2条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之前进行业绩预告以及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