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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中国光伏如何对欧美“双反”反向利用?

发表于:2016-01-22 09:29:27     作者:孙健夫 来源:河北大学

二、提高我国光伏产品应对国际反倾销能力的建议

欧美国家对我国光伏产品频繁地进行反倾销调查,给我国光伏产业带来了一系列不利影响。通过对反倾销原因的梳理不难看出,这与我国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存在相关问题都不无关系,如果希望我国光伏企业彻底摆脱世界低端光伏产品加工场的称号,避免屡遭的国际贸易争端,在国家层面上,应完善对光伏产业及产品出口支持政策,建立切实有效的反倾销预警系统;行业协会须确立光伏产品生产与出口的行业竞争机制,约束企业的低价竞争行为,引导其制定正确的出口策略;对于企业更应该努力提高多元化市场拓展能力,推动产业链协调健康发展。5.1完善国家对光伏产业及产品出口支持政策

2.1、加大对光伏产业研发投入力度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而创新则是其进步的灵魂。如果想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掌握核心的生产技术至关重要。光伏企业在发展期,由于对生产工艺和技术研发需要注入大量资金,这无疑增加了它们运营成本。政府部门在税收、高新产业扶持政策方面对其予以帮助,这样不仅可以降低企业在生产研发中的劳务、税收负担,而且还能提高光伏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

光伏产品对技术水平、生产工艺都有较高的标准,目前,制约企业在产品技术研发的因素分为两大类,一个是有形资产的投入,比如说,科研人员、试验场地、多晶硅生产线、大量实验装备等;另一个就是无形资产的投入,诸如购买国外前沿的专利技术等。这些都不可避免的给光伏企业带来了不小的财税负担,所以,政府可以使用“有形的手”,通过一些产业扶持政策来帮助它们解决研发过程中的财务困难,从而提高其自主研发热情,达到推动整个光伏产业创新发展的目的。首先是使用税收政策对处在研发阶段的光伏企业进行扶持:

第一,搭建税收优惠平台,按收入比例提取科研风险准备金 。企业运行负担大多在于税负,政府可以将收缴的部分税收用于他们的科研风险准备,在税收方面给予帮助;加速在研发阶段的一些高、精端设备的折旧,引导社会资本更多的流入光伏产业。

第二,延期缴纳税款,缓解企业运行压力 。光伏产业是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产业,注入资金多、资金回流慢、生产时间长等问题在所难免。政府部门可以将企业所得税的一半退还给生产商,并将这种退税政策推广至整个行业,让追加研发投资的企业享受到再投资退税的政策。此外,政府可以尝试延时2-3年收税,为光伏企业资金回流腾出时间,以缓解其运行压力。第三,采用进项税退税政策。光伏企业在进行科研设备购买需要垫付大量资金,这时对其在采购阶段发生的增值税实施退税政策,无疑可以缓解他们的资金压力。

2.2、完善光伏产业财税方面的政策

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我国光伏产业发展以及光伏产品出口频遭反倾销调查的实际,制定财税方面的政策,做到中央与地方在产业监管、产业支持等方面的协调一致。近几年光伏产业盲目发展,产能严重过剩,以前政府主要是对光伏产业链上游进行政策优惠,致使大量资金流入,造成现在的发展困境,现在须将扶持重点向位于产业链下游的光伏销费市场转移,引导资金转向消耗这些剩余产能的终端应用领域,保证整个光伏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首先,在制定产业政策时,要深入研究WTO规则,尤其是在财政补贴政策方面的规定更要提高重视,因为在欧美国家对我国光伏产品反倾销调查中,他们主要认为我们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政府补贴。其次,尽管光伏产业发展迅猛,但不可否认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可以考虑采用轻微补贴的方式,从原来单一补贴生产向补贴生产要素方面转变,结合WTO规则对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提高我国光伏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将产业政策与财税政策相结合,更有助于对我国光伏企业健康发展。在增值税方面,可以采用即征即退的政策对光伏企业生产销售环节所产生的增值税进行降低。光伏产业相比风电、水电产业起步要晚,在建立发电站、并网发电等方面缺少经验,可以适时参考对风电、水电企业实施的财政优惠税率,以促进更多光伏发电站的建设,促进太阳能发电市场的拓展。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目前,由于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影响因素,光伏企业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方面受到很多限制,可以参考国家对新型能源、火炬产业的税收优惠率进行制定,使它们摆脱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约束,享受到财税政策带来的实惠。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光伏企业的科研人员以及对外引进的专家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提供优惠。光伏产业的发展,归根结底靠人才,如果一个企业做大做强,留住人才是关键,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可以增加科研人才的实际收入,同时也降低企业的人力资本。

在关税方面,考虑到欧美反倾销的国际环境,可以采用减少出口退税的手段对光伏企业的销售模式进行引导,把欧美等出口市场向国内转移,这样不仅可以规避“双反”调查风险,而且对刺激国内光伏消费市场也大有裨益。在引进组装生产装备、多晶硅生产线等方面降低进口关税,给企业减压。在营业税方面,在拓展光伏产品应用、光伏电站建设以及技术服务咨询等方面产生的营业税少征或不征。

2.3、建立健全出口预警机制

由于反倾销预警信息途径不畅,我国光伏出口企业被调查的案例比比皆是。国家应设立出口产品信息预警机构,专门负责对出口国相关产品市场信息、同类企业产品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同时也要了解出口国家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为我国出口厂商打进国际市场做好服务。

完全依靠反倾销预警机构还远远不够,政府应加速构建反倾销预警系统,将国外大使馆、海外商会等驻外机构与国内预警部门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国内国外立体预警系统,发挥整体优势,事先对可能发生的反倾销调查进行提醒,帮助我国光伏出口企业积极应对。

很多国内企业不清楚出口国市场情况,对出口国家同类产品价格、市场占有量等情况缺少掌握,而进口国家又通常以我国光伏出口产品价格低于实际价值为由频繁对我国光伏产品进行反倾销诉讼。欧美国家最近在我国光伏产业加速向海外扩张的关键时期进行“双反”调查也为我国缺乏反倾销预警系统敲响了警钟。

如果建立反倾销预警系统可以根据出口国家市场数据、对一些出口量大、定价水平会引起反倾销调查等相关因素建立反倾销数据系统,及早对我国光伏出口企业进行提醒,使其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此外,国内外立体的预警系统还可以对企业出口行为起到监督的作用,引导它们根据自身市场定位,制定合理的市场发展规划。

反倾销预警系统可以根据出口国家相关的生产技术标准、产品相似程度、出口商品反倾销规则、国内外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比较、法律法规建立反倾销信息统计库,来及时预防出口厂商预防被反倾销调查,为它们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在未建立反倾销系统之前,一些出口厂商由于缺乏中间沟通部门,信息传递闭塞,对反倾销诉讼方面的情况知之甚少,所以导致很多本可以避免的事件发生,但是,应当肯定的是,反倾销系统建立以后,这些方面的不利因素就可以迎刃而解。通过对反倾销信息统计库的大数据计算可以摸索出对外出口中的一定规律,使更多出口企业在既定安全模式下发展出口业务,减少乃至规避来自进口国的调查风险。

 

三、确立光伏产品生产与出口的行业竞争机制

行业协会是企业与政府联结的纽带,是相互沟通的桥梁。企业在生产经营、出口营销方面的现实情况需要调查,国家制定的产业、财税政策同时也需要传达,而国家与企业是相互依存的,在哪一方面的信息不畅,都可能给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所以,行业协会的作用不可小觑。

3.1、约束企业的低价恶性竞争

当我国光伏产品以低于国外市场平均的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时,面对反倾销调查是必定不可避免的。所以,我国光伏厂商在着手处理反倾销调查时,首要任务是从根本上治理低价互拼的局面,即彻底摒弃低价出口行为。

目前在以市场为资源配置主要手段的经济运行环境下,我国光伏企业,各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制定属于自己的产品生产和供给模式,大体而言,依法自主经营、正当竞争是我国光伏企业的主导模式。但是,有些光伏厂商缺少长期发展规划,它们不是致力于提高产品质量,而是对低价竞争乐死不疲,以打进海外市场为目标,互相残杀,导致企业自己不仅蒙受反倾销的调查,而且还对整个光伏行业产生消极影响,致使我国光伏产品在海外市场亏损严重。

让行业协会起指导作用,来管理光伏厂商的低价竞争,势在必行。欧美各国对华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主要是由于我国光伏厂商低价出口所导致的。要扭转这种恶性低价出口形势,行业协会应担当起沟通中介的角色,处理好各出口厂商之间光伏产品的价格,来缓解厂商间的不当竞争,从而规避其相互残杀。只有根治低价出口行为这一病因,才能彻底地改变我国光伏厂商屡遭反倾销调查的不利局面。

3.2、引导企业制定正确的出口策略和市场开发计划

进口产品数量是反倾销调查的一项重要指标,近些年来由于我国光伏产品出口增长过快,海外市场相对集中,无疑增加了与进口国同类产品发生冲突的几率,致使针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经常发生。面对这种无序、混乱的局面,行业协会要发挥统筹管理的作用,对进口国市场动向和容量进行跟踪调查研究,并有针对地制定整个行业光伏产品出口计划,有序安排光伏厂商出口国市场。此外,除了要巩固欧美市场之外,还须大力引导光伏企业开辟日本、新加坡、南非及拉美等新兴市场,这不仅可以增加光伏厂商的销售渠道,而且还能够降低其被进口国“双反”调查的可能性,做到未雨绸缪。

3.3、提高光伏生产企业多元化市场拓展能力

3.3.1、突破技术落后瓶颈

企业若想做大做强,快速成长,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尤其对于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的光伏产业更是难上加难。对外引进和自主创新是快速提高我国光伏企业多元化市场拓展能力的两个有效途径。制约光伏企业发展的因素很多,比如:单晶硅/多晶硅提炼纯度、光电转换效率、光伏发电上网电价等。

我国光伏企业可以从国外引进解决这些方面的先进技术,在引进的过程中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和提高单晶硅/多晶硅提纯的技术水平,快速掌握核心技术,争取短时间内在整体解决能上有大的飞跃。在引进国外先进科技与设备时一定要事先制定计划,对出口国家对高新技术的出口限制做好心理准备,间接巧妙地把核心技术装备带到国内。

3.3.2、调整光伏产品的消费市场

尽管我国现已是光伏产品出口大国,但是出口的产品大部分都是位于光伏产业链末端的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的产品,将这些低端产品对外出口,被反倾销立案调查也是必然。从欧美国家对我国光伏产品反倾销调查的事实中可以看出,想凭借低科技含量、低成本的优势进军海外市场的时代一去不复返。

首先,要刺激国内市场需求,拓展光伏产品应用领域。我国光伏产品之所以大部分出口国外,就是因为国外光伏消费市场需求旺盛,市场容量大,而对于国内市场而言,相关配套消费光伏产能的应用领域开发甚少,致使国内市场需求很低,本应与光伏产品生产速度相一致的消费市场发展却严重滞后。要下大力度拓展光伏产品应用渠道,企业可以投资建立光伏发电站,带动国内过剩光伏产能的消耗,

同时,光能和风能、水能一样,都是新兴绿色能源,现已是各国争相发展的战略性能源,对缓解我国传统烧煤发电所带来的环境污染有很好的帮助。与国家电网充分沟通协商,在上网电价、并网发电等方面争取优惠,如果与传统发电相比,光伏发电在价格方面更具优势的情况下,会吸引更多的消费群体,尤其是西部边远地区。

光伏厂商在探索国内市场时,可以依据欧美各国它们在开辟本国市场的经验应用于国内,对消费者进行充分的调研,努力生产一些更贴近普通大众的光伏产品,比如天威英利集团的太阳能屋顶计划,就很好地解决了偏远地区用电难的问题。

其次,要开辟新兴市场,提升光伏产品需求。中国光伏企业要转变单一依靠欧美市场的错误观念,欧美国家之所以对我国光伏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与其自身消费容量和保护本国光伏企业不无关系。近年来全球光伏产量不断攀升,而与之相对应的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却增加缓慢,有数据显示,2012年全球光伏机组产量是40GW,而消费市场的消费需求不足20GW。

整个世界的光伏产能都处于过剩状态,而且产品价格也在持续下滑,从2009年的5美元/瓦,到2012年的0.5美元/瓦,缩水了将近10倍,光伏企业的盈利状况可想而知。面对这样残酷竞争环境、如此低的市场需求,唯有加大开辟新兴市场力度、提升新兴市场光伏需求能力才能解决。中国光伏企业可以开辟非洲、南亚地区,因为该地区光照充足,满足光伏发电条件,而且还能帮助其恢复造血功能,支持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在拓展市场的同时,宣传了自己品牌文化,提高了知名度。

3.3.3、推动产业链协调发展

我国光伏产业发展模式畸形,处在整个光伏产业链上游的一般纯度的多晶硅产能过剩,而对于高纯度的多晶硅生产却满足不了国内市场需求。政府应当设立光伏行业上游准入门槛,引导社会资本的合理进入,对现存的上游光伏企业,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逐一进行审批,对不合格的厂商予以停业整顿,从而杜绝盲目投资的情况,给上游符合标准的光伏企业留有发展空间。

与光伏产业链上游产能过剩,盲目投资相比,位于产业链下游的光伏太阳能产品应用领域却市场惨淡。我国幅员辽阔,光伏消费市场前景广阔,西部地区光照时间充足,特别适合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企业可以加大推广力度,在光伏产品应用中,不断总结产品生产和安装经验,逐渐完善。与此同时,还可以建立一些以多晶硅为中间产品的产业发展,让光伏产业链更加丰富,从而推动产业链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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