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金融支持模型的具体融资方式
(1)光伏基金
目前由于光伏产业的组件提供商、安装商、后续维护商以及补贴政策的申报者集中在了光伏制造类企业,其中,以国开行定的“六大六小”这12家光伏企业为主,在“金太阳”等工程中,光伏企业充当了从投资商、开发商到安装商的所有角色。因此,由于国内分布式光伏的补贴政策在试点初期仍以核准制为主,未来分布式光伏初期的推广,将仍然以政府补贴为主导的形式进行发展,将延续光伏制造企业“一条龙”的行业格局,在光伏企业融资方面,除去原先传统意义上的银行贷款方式,“能源基金”将是另外一个比较可选,也是各方面都有成熟操作经验的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其具体模式如下:
该模式下,光伏企业与基金共同设立光伏产业基金,强强联合,充分发挥双方在产业和金融方面的优势。具体为:
1)光伏企业和基金以货币资金或者存货进行出资,以合伙企业性质共同设立产业基金。在基金项下,光伏企业不仅作为投资商,也是运营商对各个项目进行运作。
2)光伏企业承担回购项目子公司剩余股份的义务。5年后光伏产业低谷已过,光伏企业可以准备资金来回购项目公司,帮助基金投资人(国资等)实现退出。
3)光伏企业通过平价或低价将材料组件出售给各项目公司实现自身销售增长。
4)基金协助募集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为项目提供持续而长久的现金流,补充光伏企业资金链,EPC模式下的资金,相当于光伏企业的营运资金,该部分资金周期较长(5年)。
5)光伏基金运作模式较易复制,基金可在政府平台、合作园区和合作企业等资源的协助下,快速扩大基金规模。
同时,在光伏基金模式下,需要考虑以下风险的控制环节,以保证各投资方的利润回报保障:
1)根据不同补贴政策的测算结果,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项目回报率进行兜底条款的设计(在实践操作经验中,EPC模式下不低于12%的回报率,EMC模式下一般需要大于15%的回报率,且根据项目情况不同进行区别对待)。
2)仿照国外转租赁模式的成熟经验,提前锁定各投资方的资本回报率水平。
(2)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企业将其能产生现金收益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然后由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证券产品,将此证券出售给合格投资者的过程。由于光伏组件寿命在25年左右,所以光伏项目呈现出周期长、现金流收入稳定等特点,比较契合资产证券化对资产的要求。
光伏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光伏项目作为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或者出售相应收益权并配有回购条款;然后由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并将此证券在特定平台上出售给投资者。具体结构图如下:
在上述光伏资产证券化业务基本结构的基础上,针对以光伏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可以分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专项产品,主要可分为以下4个具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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