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美国和日本在综合、高效、环保地推动低碳化的同时,因地制宜,大力开发核能、水力、风能、生物能源等清洁能源,坚定不移地奉行低碳化已成大势所趋。发展中国家只有在竞争中谋发展,推动低碳化,才可能在未来实现可持续发展。
2015年6月,七国集团率先提出到本世纪末全球应该逐步淘汰化石燃料,同时到2050年的全球碳排放量应比2010年降低40%至70%。在具体的国家和经济体方面,欧盟表明其减排力度符合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对发达国家提出的较1990年减排80%至95%的建议。瑞士提及其2050年相较1990年减排70%至85%的意向性目标,且2050年人均碳排放为1至1.5吨二氧化碳当量。美国也指出其当前减排意味着2050年相较2005年减排80%。中国计划研究制定长期低碳发展战略和路线图,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温室气体排放到2030年在2005年的基础上将减少60%~65%,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巴西提出了实现能源体系以可再生能源为基础的长期意向性目标,且接受到本世纪末实现全球经济脱碳的目标。印度承诺选择一条气候友好的、更清洁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称”的道路,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温室气体排放到2030年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33%至35%,到2030年实现约40%的电力累计装机容量来自以非化石燃料为基础的能源资源。
分歧有待共同克服
然而巴黎气候大会仍存在一些分歧有待共同克服。首先是资金。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发达国家承诺向发展中国家加大气候资金支持,目前发达国家气候援助资金距承诺目标差距很大。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气候行动提供的公共和私人资金在2014年达到618亿美元,高于2013年的522亿美元,但与承诺的每年1000亿美元目标仍有较大差距。过去四年间,美国对“绿色气候基金”(GCF)共注资30亿美元,2016年对GCF的注资预算仅5亿美元。
其次是巴黎气候大会成果的法律约束力。美国国务卿克里认为2015年巴黎气候协议不会像《京都议定书》那样是一个条约,也不应有约束力。法国总统奥朗德则坚持巴黎气候大会可能达成的协议应有法律约束力,否则就意味着无法促使相关国家履行做出的承诺。由于巴黎气候大会达成的成果还需要得到各国立法机构的批准,因此未来即便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如何批准协议仍然困难重重。
由此可以看出,在对待巴黎气候大会新协议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上,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很大分歧。原因在于,对主办方法国和欧盟其他一些国家而言,让巴黎气候大会不再重蹈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覆辙,是令整个欧洲重新彰显全球气候治理领导地位的唯一一次机会。另外,欧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一直执着追求高目标,欧盟国家希望新协议能确保各国提出的减排目标得以实际落实并接受定期复审,确保之后的每5年可以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对各国承诺的减排目标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复审,并希望将其以法律形式在新协议中固定下来。
中国已成全球气候治理的利益攸关方
在这些困难面前,大国的引领作用尤为重要。中国已成为影响全球气候变化的“利益攸关方”。中国正在凭借中美间已建立的在全面能源和新经济领域的合作框架,积极拓展大国低碳合作。
2015年9月25日,在习近平主席访问美国期间,中美两国发布了《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习近平主强调,“中国愿意继续承担同自身国情、发展阶段、实际能力相符的国际责任。中国愿意同世界各国一道,在落实发展议程的过程中,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在2014年11月APEC峰会期间,中美两国刚刚发表《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仅仅10个月过去,中美就再次联手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发声。可以说,这份联合声明为今年12月的巴黎气候大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使得巴黎的行动路线图逐渐清晰起来,也标志着中国在气候变化领域进行“大国治理”的又一次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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