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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伏企业如何反制欧盟“双反”?

发表于:2015-12-15    

损人且不利已

近年来,欧盟、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接二连三对我国光伏产品进行“双反”,究其原因,我国光伏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对上述国家控制的光伏产品国际市场垄断价格与垄断利润产生了冲击,因而其运用种种贸易保护主义手段保护其垄断利益。

但是,这类国家对我国光伏产品进行“双反”,阻碍我国光伏产品参与世界市场竞争的同时,也损害了其国内光伏产品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及其国家公共利益,延缓了其国内加大太阳能利用的进程,是一种背离市场经济原理的非市场经济行为。

上述商务部贸易救济局负责人指出,目前欧盟太阳能的利用及光伏市场发生了重大结构性变化。欧盟各主要成员国大幅削减补贴,加之进口最低限价的约束,欧盟光伏装机容量已由2012年的24吉瓦大幅下降到2014年的7吉瓦,占世界装机容量份额由74%下降至14.5%。欧盟太阳能行业就业人数大幅度减少,使用清洁能源的步伐有所放缓。

赵玉文指出,对中国光伏企业实施“双反”,将人为提高价格,欧洲的太阳能市场会陷于停滞,70%到80%在欧洲生产的太阳能模板价格将大幅上升,利润和需求将相应下降。同时将严重阻碍欧盟太阳能产业的发展,还会让欧盟整个太阳能电池价值链受损,也不会给欧盟太阳能产品生产商带来重大积极影响。

贸易壁垒显然影响到了欧盟的太阳能产业发展。在全球呼吁以可再生能源取代传统发电方式以降低碳排放量的当下,欧盟的“双反”政策整体而言无法带来真正利益。

内外发力共应对

对于我国而言,根据国家确立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即于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到2030年达到20%。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朱明此前曾表示,15%和20%的非化石战略目标是能源发展的硬约束,未来新能源将是承担非化石能源发展的最主要力量。根据官方数据,到2020年,我国光伏装机总量将达到150吉瓦,届时,国内光伏产业的主动权必须掌握在中国自己手中。

在当前“双反”已成常态的形势下,我国应当从对外和对内两个角度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一位业内专家指出,面对国际市场竞争中有关国家的“双反”,对外而言,我国应多方发力。政府应积极与有关国家进行谈判,利用相关规则和机制保护中国企业利益;行业组织应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组织相关企业应诉;企业应树立信心,积极应诉抗辩。

对内而言,要有更加明确和更具可操作性的政策制定和落地;企业要不断创新,加快技术提升,降低成本,提高整个产业的竞争力,由此才能把握发展主动权,在未来拥有光伏领域的话语权和谈判权。

“减少贸易摩擦,关键还是要加快行业的整合重组和技术进步,真正实现由规模取胜过渡到以技术取胜,只有具备了更大的竞争力才能被国际市场接受。”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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