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园区具体计划。根据省产业园内企业分布、厂房屋顶构成等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推进目标和具体计划,并与光伏项目投资方做好对接。(各园区管委会)
(三)重点推进试点建设。选取深圳(河源)、珠海(阳江)、肇庆大旺、江门、深圳南山(龙川)、东莞大岭山(南雄)产业园等6个园区开展试点工作,优先落实扶持政策,重点跟进项目实施,力争到2017年建成“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园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园区管委会)
(四)创新推广模式。积极引导光伏项目投资方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与省产业园合作,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电量全部上网的方式在园区投资建设和运营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五)完善配套服务。做好省产业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立项备案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推动项目加快建设进度。指导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规定申报国家和省的电价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加强业务指导,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发电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南方电网公司)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兼并重组的各项税收政策及有关光伏发电的电价补贴政策。统筹省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省产业园内建设规模1兆瓦以上且投入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装机容量对屋顶业主给予一次性补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省产业园投资开发公司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运营。允许并鼓励第三方单位通过授权、租赁等方式整合屋顶资源统一承建项目,并提出补助申请,补助资金由第三方单位与相关屋顶业主自行协商分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加强考核激励。省产业园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计入园区当年完成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推广应用情况列入重点企业、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对规模化程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园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授予“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园区”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