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生态保护。进行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建设,要制定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对草场、林地、农用地的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做好场区草场、林地植被恢复工作,处理好资源开发利用与草场、林地、农用地保护的关系。凡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生态环境退化的企业,项目所在地区要责令其限期进行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鼓励发展风光热储、风光储控智能互补发电项目及屋顶、设施农牧业、工矿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资源高效集约综合开发利用。
七、保护草场林地。项目施工运输要尽可能使用草场、林地原有的自然道路,确需新辟临时道路的,要经所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范围内开辟,施工完成后要及时恢复原貌。企业经常使用的施工和检修道路要办理正式征地手续;对未按照程序征占使用草场、林地开辟道路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八、完善电网接入。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风电、太阳能发电建设项目的电网接入配套服务工作,进一步做好与电网建设规划的衔接,及早研究接入方案,及时帮助协调办理并网手续,确保项目在要求期限内顺利建成,实现并网发电。积极引进实施相关用电产业项目,不断增加地区电力负荷,避免出现弃风限电和弃光限电现象;对已落实用电负荷、能够就地消纳的项目,优先给予电网接入。
原标题: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风电太阳能发电产业健康发展八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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