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政策。对于居民用户实施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2元/瓦。对于提供场地用于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按照装机容量给予提供屋顶的企业一次性补贴0.3元/瓦。对于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企业,按照发电量给予0.1元/度,连续补贴3年。光伏发电项目不再享受其他市级财政补助。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等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享受补贴。
(六)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程序。发改委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家、省规定的备案所需材料之外,各部门不得新增其他前置条件和审批环节。
(七)对不需要国家、省、市(县)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的,可放开建设规模。
(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政府基金及附加费。
(九)电网企业应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简化审批流程,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环节的时限按《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3〕459号)执行。
四、各部门职责
(一)发改委:牵头申报国家或省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牵头审批或转报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负责下达光伏发电装机任务;牵头协调建设过程中各类问题;负责做好需要市级政策资金支持项目的审核确认,配合财政局做好光伏发电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二)经信委:负责制定光伏发电应用扶持政策;牵头推广工业企业光伏发电应用;负责督查企业能源“双控”指标落实;负责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在企业能源消费总量中抵扣。
(三)财政局:负责“光伏发电专项资金”的筹措、整合、管理;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补建、增设光伏发电系统资金把关。
(四)供电公司: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电网接入系统的设计、审查、审批;负责光伏发电上网电量、发电量结算,负责配合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