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为关键的是,“73号文”提出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在2015年4月底前,将由项目清单及往年结转在建的光伏电站项目等组成的本地区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报送国家能源局等相关管理部门。
在此基础上,建立按月监测、按季调整、年度考核的动态管理机制。即在4月底前,对未将新增建设规模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地区,其规模指标将视情况调剂到落实好的地区;7月底前,经综合平衡后,对建设进度快的地区适度追加规模指标;10月底前,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网规模未达新增建设规模50%的,调减下一年度规模指标。
“这一制度首先是有利于确保17.8吉瓦年度新增规模的完成。此外,诸如‘鼓励通过竞争性方式配置项目资源’等条款,以及为地方设定的相应时间限制,都将有效遏制光伏电站‘路条’投机行为的发生。”上述光伏企业人士向记者表示。
分布式迎来发展良机
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我国新增并网光伏发电容量10.6吉瓦,约占全球新增容量的1/4,占我国光伏电池组件产量的1/3,实现了《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平均年增10吉瓦目标。不过,相较10.6吉瓦中新增光伏电站所占的8.55吉瓦,分布式规模仅为2.05吉瓦。
现实情况是,尽管人们十分看好分布式光伏的未来,但它在中国的发展却并非一帆风顺。其中的阻碍包括由分布式光伏并网难、屋顶资源获得难等种种原因引发的余电上网难,全额上网难。这也导致投资者往往更青睐于地面电站,舍弃开发费时费力的分布式光伏市场。
如今看来,这一切有望从2015年开始转变。首先,即将出台的《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预示着我国即将启动售电侧改革,即“配售分离”。
在业界看来,这将在未来催生一大批售电公司,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化解分布式光伏接入的难题(自发自用以外的余量上网部分,甚至是全额上网)。虽然分布式光伏的一大特点就是可根据负荷设计为“自发自用”,以提高太阳能利用率。但相比之下,在自发自用的基础上,实现余电的就近消纳则是一种更为合理的方式。
除了“新电改”,此番“73号文”明确指出,将“鼓励各地区优先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按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同时,其还明确将“鼓励结合生态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扶贫开发等合理配置项目,优先安排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条件好、近期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最为重要的是,“73号文”给予了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及全部自发自用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的特惠待遇。
“合理配置项目、消纳条件好都是分布式光伏的特点。而结合‘73号文’全文内容,那些无法获得更多地面电站配额的投资者,基于种种需求(如资产证券化等),将会在分布式市场开拓上投入更多精力,而由于‘不限制建设规模’,地方政府也乐于引导并扶持投资者开发分布式光伏项目。”某分析人士向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