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信息 研究咨询 服务应用 展会会议 视频图片 期刊专栏 新媒体
关闭
关闭

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征求意见稿)【正文】

发表于:2015-01-12    

为进一步加强光伏制造行业管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光伏行业技术进步和市场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协会、专家、企业对原《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1月22日前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部电子信息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邮编:100846

  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传真:010-68271654

  电子邮箱:dzjc@miit.gov.cn

  以下为《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加强光伏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

(一)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对加强技术创新、降低生产成本等确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好、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二)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太阳能光伏产品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能力;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本条第(三)款产能要求的50%。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特别声明:索比光伏网所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索比光伏网的内容为索比光伏网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光伏行业最新动态,请关注索比光伏网微信公众号:solarbe2005

投稿与新闻线索联系:010-68027865 刘小姐:news@solarbe.com

扫码关注

第三届“光能杯”跨年分享会
第三届“光能杯”跨年分享会

2022年1月7日

中国-江苏

新闻排行榜

本周

本月

投稿与新闻线索联系:010-68027865 刘小姐 news@solarbe.com 商务合作联系:010-68000822 media@solarbe.com 紧急或投诉:13811582057, 13811958157
版权所有 © 2005-2021 索比太阳能光伏网  京ICP备10028102号-1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京ICP证120154号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经海三路天通泰科技金融谷 C座 16层 邮编:10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