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16日正式公布对华输美光伏产品二次“双反”的终裁结果,与初裁相比,对于中国大陆生产的光伏产品,终裁认定的倾销幅度和补贴幅度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业内人士表示,虽然采用2012年一次“双反”的税率继续出口能规避此次终裁的高税率,但是不排除未来美方会再“出牌”,应继续寻求磋商解决本次贸易争端的途径。
与6月份的初裁结果相比,终裁认定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均有较大幅度的上调。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是所有强制应诉企业中综合税率最低的,初裁税率为44.89%,终裁税率大幅上调至76.5%,涨幅超过七成。此外,其他强制应诉企业的涨幅也基本在三成以上。
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本次“双反”调查的影响在初裁之后行业内就已经开始慢慢消化,终裁税率虽然大幅上调,但其实对国内光伏企业的新增影响非常有限,因为基本没有企业会按照二次“双反”裁定的税率出口。
然而记者了解到,按一次“双反”的低税率向美国出口光伏产品也并非长久之计,未来不排除美方会再次“出牌”。一位强制应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WTO的相关规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一段时间后,利害相关方有权提出复审申请,对税率进行调整。这意味着未来SolarWorld可以向美国商务部针对一次“双反”的裁定提出复审,而一旦税率继续上调,我光伏产品在美国市场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数据显示,2014年上半年,我国太阳能光伏组件对美国市场的出口量约为2吉瓦,出口额约为13.5亿美元,美国已超越欧洲成为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海外市场。在欧洲市场份额萎缩的情况下,如果再失去美国市场,这对国内光伏企业将是沉重的打击。
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苗根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6月份初裁结果出来之后,国内大多数光伏出口企业为规避二次“双反”的高税率,就已经开始按照相对较低的2012年一次“双反”税率继续向美国市场出货。
以晶科能源为例,一次“双反”裁定的税率总计41.2%,而二次“双反”终裁的税率则高达117.14%,即使是初裁的税率也达到了85.76%。目前,按照一次“双反”的税率向美国出货仍有利可图,而如果执行二次“双反”的税率则完全丧失竞争力。
为此,业内人士认为,应继续寻求磋商解决本次贸易争端的途径,争取能够达成价格承诺协议。另外,为应对光伏国际贸易摩擦常态化的趋势,我国光伏制造企业应加快通过并购或投资建厂的方式加快在海外布局,以此来规避国际贸易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