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考核体系、构建合理的激励机制以有效调动电网公司的积极性;加快电力体制改革,将包括分布式光伏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应用作为突破口之一
如上所述,如何构建合理的激励机制以有效调动电网公司尤其是具体经办业务的地方电网公司的积极性,是进一步加快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的首要问题。
在我国现有电力体制未发生较大变化的条件下,一个能够改变电网企业激励机制的可行举措是调整其绩效考核体系。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明确提出“要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量作为电网企业业绩考核指标”,然而如今还未执行到位。
目前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绩效考核采取的是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相结合的形式,基本指标对所有企业统一适用,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可以考虑在对电网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中,加入“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分类指标,其中再下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量”、“风能发电量”等子指标。
有鉴于能源行业的专业性,可以由能源主管部门(能源局)来具体确定相关的各项指标并给出最终得分,从而有助于加强能源主管部门对于电网企业的监管能力。
根本上看,调整绩效考核体系对于改变电网企业的行为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法。由于在传统电力体制下,电网企业建立在传统化石能源的发电模式以及与此相对应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上,而包括光伏在内的分布式发电模式的推广是对原有电力体制的一种强烈冲击,必然造成已有制度安排和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所以,要真正破除电网企业对于包括光伏在内分布式发电的抵触,必须要把“推进分布式发电”和“加快电力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一方面,可将包括分布式光伏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的破口之一,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区域率先进行电力交易试点。事实上在能源局刚刚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中,已经明确提出了“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示范区内,允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的符合政策和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售电,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电网企业负责输电和电费结算”。应积极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推广机遇,加快相关区域的电力体制改革,进一步剥离电网企业的竞争性业务,实现输配电与售电的有效分离,真正将电网公司重新定位成“只负责电力传输,不参与买卖电力”的企业主体。
另一方面,电网公司可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推广,进行业务转型和创新,成为相应的服务商。在未来分布式发电大规模应用的情况下,电网公司仍然在很大程度上肩负着保证电力质量和电网安全的重任,因此电网公司应根据形势的变化创新自身的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开展标准和质量监督、技术评估等一系列业务向分布式发电的供求双方提供服务,在保证电力质量和电网安全的同时,通过相关的服务获得收益,使得电网公司能够伴随分布式发电的大规模应用拥有新的发展机遇。
总而言之,要从根本上提高电网企业在推广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中的积极性,必须加快电力体制改革,同时推动电网企业业务创新和转型,使得电网企业能够从分布式发电的推广中获得真正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