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不能成为地方审批的产物
在整治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过程中,从规划、资源配置等源头工作上规范管控措施,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目前,申请‘路条’的手续比较简单,需要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有相应的资源就可以申请‘路条’。至于申请方有无能力建设、后期资金来源、建设资质等方面缺少管控手段。当然拿这些资源肯定是对当地的资源、政府关系比较熟悉,比外地或新入住的企业在这方面有优势。”戴立冬表示。
通知规定,各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光伏电站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定要求等,设立相应的项目建设标准等要求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配置项目资源和选择项目投资主体。对明显缺乏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不应配置与其能力不相适宜的光伏电站项目。
业内人士呼吁,配合通知的实施要出台具体的管控措施,加强项目备案的管理。要不断转变思路,各地应把项目资源摆到台面上来,资源公开、共享,让有实力的、想建的企业一起共享资源。
据了解,前几年由于我国电站建设审批手续非常繁琐,拿到批文实属不易。因此项目申报由审批制改成备案核准制。现阶段在电站项目申报过程中,不能把备案核准制搞成地方审批的产物。
孟宪淦强调:“在打击倒卖 ‘路条’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电站的市场化特性。通过市场化的运作,弥补各自短板实现合作共赢。另外电站建设收益问题要有实质性突破。由于电价补贴发放不及时引发的投资收益不理想是导致光伏电站项目不投 不建仅限于买卖的重要原因。”
改地方保护为地方鼓励
受“双反”影响,我国光伏制造行业存在着产能过剩的困扰。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发展光伏发电不仅消化了当地过剩的产能,而且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
这一现象的存在无可非议,但是在光伏电站资源配置时,却滋生出或多或少的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限制本地区之外的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入该市场;强行要求采购本地区光伏电池板等产品等现象屡有发生。
通知指出,在配置光伏电站资源和项目备案环节,不得向企业收取国家法律法规之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摊派与项目建设无关的任何费用,实行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配置光伏电站资源的,不得以资源使用费等作为竞争条件。
“对于地方保护拉动产业链的问题,看当地政府的运作方法,你使用本地的产品我给你增加补贴,不使用补贴不给你,投资商可权衡利弊,使用本地产品所占的风险与拿到的补贴所得的利润来衡量,但是如果不使用要增加你的费用是不合理的。用鼓励的办法来带动地方产业链的发展。”戴立冬表示。
业内人士分析,盲目的地方保护不仅会损害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会对当地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坏的影响。只有变地方保护为地方鼓励,才能真正发挥地方政府的引导、扶持作用,才能真正推动地方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