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验收内容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验收内容包括:
(一)示范市县任务完成情况;
(二)市县实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及示范期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示范市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情况及取得的主要经验与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改进措施、后续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应用的规划及实施计划;
(四)示范市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法规政策出台情况、技术标准制定情况、能效测评资料及结果、技术进步情况等;
(五)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四章验收程序
第六条示范市县完成示范任务后,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列为示范城市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总结,包括示范任务完成情况、能力建设情况、取得的节能减排及经济社会效果等;
(二)示范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包括纳入示范任务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清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形式检查及符合条件项目的性能检测和能效评估报告;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情况;
(四)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验收评估的示范市县进行验收审核,出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报告(相关格式详见附件),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列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验收。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的验收评估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抽查,并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力建设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