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四种模式介绍
模式一:电费受益权转让模式最基础的模式(中国式转让)。
由于缺乏SPV的法律定义,所以目前国内主要以建设运营公司为融资主体,并负责后期运维。
实际测算现值的现金流是电费-运维费用后的净现金流。对融资主体信用要求较高。
模式二:融资平台公司增信模式
由于多数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较高,这样可以安排资信较高的平台企业,收购电站,并通过ABS转让退出。相当于平台企业利用自有专业能力和优质资信帮助光伏产业降低融资成本,并从中获利。这里电站估值与银行估值不同,ABS主要关注未来现金流,以折现的形式,定价现值。银行一般以净资产(造价)估值项目,并以一定比例折价贷款,也就是资产负债率有一定的比例。
模式三:BOT(build—operate—transfer)
该模式主要考虑到涉及政府项目的需求,基本与分期付款模式类似。
此时,项目本身融资主体信用基本与地方政府财政信用关联。成熟模式已有。但是牵涉到政府项目的监管政策近期变化较大,资产证券化产品审核周期较长。
模式四:融资租赁模式
融资租赁模式中融资主体是租赁公司。这样融资主体风险与项目风险分开,可以优势互补,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从而提高融资总额。
7、相关政策
2013年4月19日,国家发改委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将对企业债发行申请,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国家重点支持范围和信用好的发债申请将列入加快和简化审核。《通知》明确指出,太阳能光伏和风电应用项目作为调结构类项目将被重点支持。
业内人士分析称,国家重点支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发债,无疑为国内光伏应用市场的大规模开启增加了政策砝码,对长期以来光伏企业面临的资金缺、融资难和风险高的困境指出了一条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