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资金申请等情况,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按本办法执行。
原文解读:
1)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只有提出补助申请,自己的项目才能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不列入此目录的项目,电网企业可以只给结算脱硫标杆电价。
2)在2012年的时候,补助资金是先拨付到政府,有的政府直接拨付给发电企业,不需要交税,有的政府拨付给电网公司,需要交税。从而造成各地补助资金是否缴税的情况不一样。
3)这个办法,当时说明只适用于2012年的补助资金拨付。
文件4:《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2013年7月4日)
(三)改进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管理,保障附加资金应收尽收。完善补贴资金支付方式和程序,对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按月全额结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应用。
原文解读:
1)在此提出,对于光伏电站,电网企业根据光伏标杆电价跟发电企业按月足额结算,进一步印证,光伏标杆电价(包含高于脱硫标杆电价部分)全部是由电网企业支付的。
2)对分布式光伏, 0.42元/kWh也是由国家先付给电网企业,电网企业再付给发电企业。
文件5:《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2013/7/24)
(一)项目确认。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
(四)资金拨付。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预计发电量,按季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所在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具体支付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制定。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具体支付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具体支付办法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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