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办〔2014〕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光伏推广应用,全力打造“中国光伏应用第一城”,现就光伏推广应用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推广应用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县(市)区、开发区系统开展可安装光伏建筑屋顶及其他场所的资源摸底调查,综合考虑屋顶面积、地面资源、用电负荷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和建设计划,积极推进一批光伏应用示范项目建设,按年度落实重点项目。在安排光伏发电年度规模指标时,优先保障规划明确且建设条件已落实的项目。
(二)统筹屋顶资源。各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建立光伏应用协调工作机制,成立相应机构,统一负责辖区内可利用屋顶资源的收集和招商等工作,合理分配屋顶资源,做好统筹协调服务。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具备条件的要推广光伏发电应用。
(三)实施农村光伏应用工程。充分发挥农村光伏资源丰富的优势,启动一批光伏应用示范镇、示范村建设。利用水面、滩涂、渠道、设施栽培、荒地等资源,大力推进渔光互补、农业光伏大棚等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光伏下乡“百千万”工程建设,加快实施“光伏扶贫”试点工程。大力推进农村“光伏社区”建设,新建中心村实施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光伏电站工程的,资金纳入市级土地增减挂钩补助资金范围,实行专项预算、统筹使用。引导农户建设家庭式光伏电站,充分调动农户和企业的积极性,按照“规划引导、政府扶持、户企合作、收益分成”的方式,打造具有合肥特色的“光伏社区”、“光伏小镇”。
(四)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合理布局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土地实际利用状况,采取区别化用地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国土局另行制定。
(五)统一分布式光伏电站电价折扣。为避免光伏应用市场无序、恶性竞争,综合考虑目前技术条件下光伏发电成本、国家补贴政策、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回收期和合理利润等因素,在本市范围内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投资经营的光伏发电项目电价优惠幅度不得低于9折。
(六)落实新建建筑光伏设计要求。新建非居住类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设施,屋顶可利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建筑设计上要符合光伏系统规划设计条件,市规划、建设部门做好规划和施工图设计环节审查。规划核实时要进行专项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规划核实证明,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七)实行项目备案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设立分布式发电项目备案受理窗口,明确办理条件和时限。做好项目备案与并网审核备案衔接,市供电公司出具并网意向函或接入系统确认单可作为符合项目备案要求的接网条件;自然人利用住宅、营业性建筑等场所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市供电公司直接受理并网申请并代办项目备案。所有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自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实质性开工建设、6个月内必须建成并网,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必须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除获准延期的项目外,未按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取消备案资格;未按期建成并网的项目,不纳入本年度分布式电站指标支持范围。
(八)探索光伏发电售电和电费收缴新模式。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选择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开展就近售电等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适时向全市推广。
(九)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加强光伏产品、光伏发电工程和建筑安装光伏的安全性评价和监管,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载荷校核、安装方式、抗风、防震、消防、避雷等国家、行业标准和工程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相关单位应制定标准,并严格按标准实施。
(十)创新分布式光伏项目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服务和产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延长贷款年限。探索设立光伏发电投资公共担保资金,为本区域光伏发电项目提供贷款担保。个人安装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探索以个人收入等为信用条件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基金、保险、信托与产业资本结合,探索建立光伏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引导保险机构与电站投资商合作,降低光伏电站运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