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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驻点甘肃监管报告(全文)

发表于:2014-07-21 00:00:00     来源:国家能源局


四、监管意见

(一)加强可再生能源规划与能源总体规划、电力规划的统筹协调

1.发挥好能源规划对可再生能源科学发展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完善能源规划管理体系,统筹协调国家规划与地方规划、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以及各类能源专项规划,强化规划的引导作用。电网企业规划、地方规划应当服从国家规划,坚持电源项目开发与电网建设协调发展,加大电网企业执行政府规划的落实力度,合理确定可再生能源开发速度和规模,确保各级规划的协调一致与执行到位。

2.可再生能源规划应当以消纳和送出为核心。在合理的消纳范围内应当综合考虑负荷特性、能源结构、系统设计送出方式。优先开发资源丰富,靠近负荷中心,电网输送能力强、落地点明确、网络结构完善的地区。

3.建立和完善规划工作考核制度。能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制度,实行规划制定、管理、执行工作问责机制,切实增强规划实施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二)推进甘肃外送通道建设

1.坚持电源与电网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快跨省、跨区域外送通道建设,通过跨区域、跨流域的调度方式,确保可再生能源最大限度上网,并统筹外送通道建设和风电开发成本,按市场规律确定消纳市场,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全国用电市场的优化配置。

2.加快电网配套送出工程建设进度。应当综合考虑电源与电网工程建设合理工期不一致的实际情况,简化电网配套送出工程的审核程序,实现电源与电网工程同步建成投产。

(三)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1.提高就地消纳能力。①借助产业转移促进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国家应当在产业、财政、税收等方面鼓励西部地区承接中东部地区高载能产业的转移,新上先进的高载能项目原则上应当安排在西部可再生能源资源

富集的省区。②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就地就近直接交易。③建议设立甘肃河西可再生能源综合应用国家级示范区。通过灵活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政策,引导企业向甘肃河西可再生能源综合应用国家级示范区转移;建立可再生能源配套电价机制,提高市场各方消纳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

2.提高区域和外送消纳能力。①充分发挥甘肃电网在西北电网的枢纽地位作用,利用市场化机制充分调动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完善区域电力市场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探索风火互补发电权交易、风电供热等方式,提高调峰能力,提高区域范围内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②落实好外送通道规划和建设,扩大消纳半径,将可再生能源送至负荷中心,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完善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

1.落实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按时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缓解发电企业的经营压力;完善可再生能源补助资金的拨付管理办法,简化审批流程;对历史欠账,应当明确补偿时间,在今后逐步予以兑现。

2.加快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消纳机制。应当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各省(市、自治区)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比例,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由地方政府督促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确保实现2020 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左右的目标。

3.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并网工作的管理。应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规定,制定并适时出台统一规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与并网验收管理办法,明确电网企业办理接入电网和并网验收工作的流程、时限要求,规范可再生能源接入并网工作,满足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

4.研究完善弃风、弃光电量计算办法,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五)规范电网企业办理接入并网工作流程

1.国家电网公司应当简化审批手续,明确办理时限。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接入并网管理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并指导和督促各省公司等所属企业落实到位,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时限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接入并网审核意见。

2.国家电网公司应当取消不合理的要求。国家电网公司应当停止要求发电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可承担弃光限电损失的行为,停止要求发电企业承诺自建送出线路的行为,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出现,并指导和督促各省公司等所属企业落实到位。

3.甘肃省电力公司应当将上述有关整改要求率先落实到位。甘肃省电力公司应当对照《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上述4 个文件的要求,尽快修订和完善风电、光伏电站接入系统和并网验收管理办法,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规范各环节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受理与答复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确保服务对象的知情权;立即停止要求发电企业出具承诺函的行为,率先在国网公司系统内完成这两项整改工作。

4.甘肃省电力公司应当加强并网验收环节的管理。甘肃省电力公司应当在并网验收环节严格把关,电源、电网企业在电站建设施工阶段要加强事先沟通与协调,避免因协调、沟通不够,把关不严造成的损失,妥善解决《关于电源并网专线与公网线路交叉跨越情况的通报》(发展〔2013〕92 号)文件中所包含的10 家发电企业遇到的问题。

5.甘肃省电力公司应当尽快解决局部电网送出受限问题。甘肃省电力公司应当加快酒泉、嘉峪关、武威等局部电网建设和改造进度,解决局部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受限问题。

6.甘肃省电力公司应当加强档案管理。甘肃省电力公司应当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行为,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六)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三公”调度

西北电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及时披露信息,严格按照“三公”调度原则开展调度工作。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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