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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产业市场化 关键在于建立公平竞争机制

发表于:2014-04-24 00:00:00     来源:Solarzoom光伏杂志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驰入科学发展新轨,全面改革向深水区的推进,国家扶持光伏产业的新政,产生了极大社会反响。目前,各个地区闻风而动,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已相继出台了不少从国家到地方的贯彻意见和实施细则,以及产业关联的配套措施。

这种雷厉风行、上行下效,快速呼应的势态自然可喜。

可是,不能不清醒地看到:这些快速反应,虽然总体上是出于完善和落实顶层设计的改革思路和方案,是有利于加快光伏的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面向社会民生的市场化的。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缺乏科学发展观念的因循守旧的惯性思维,缺乏大局全局胸怀的部门地方保守意识,以及急功近利、不务实际的浮夸作风,还是会或隐或现地,自觉与不自觉地,被沿袭下来。于是,在这些改革或改革配套措施出台和试行的过程中,不少有识之士呼吁,要警惕市场行政化的过度干预、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借尸还魂,要重视对官僚腐败的积极防范……这些中肯的金石之言,一定要听得入耳入心,以确保我国当前光伏产业的深水区试航,免触暗礁,破浪乘风。

光伏当前的改革调整要谨慎看待规模化扩张

沿袭着习惯性的经济建设思路,出于行政管理固有的大一统做法,目前,一提到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不少地方的部门和领导,依然把实现规模化的兼并重组,仅仅看作是对巨头扩张的支持,而作为对于光伏产业进行扶持的首选手段。其财政支持、金融优先、政策优惠,在片面理解“抓大放小”,振振有词重复“向规模化要效益”的说辞下,“理所当然”的流向了与其利益关联的大企业。

这种思维模式的影响,在制定现行的改革配套措施时,也有所表现。比如,在推进光伏市场化产业升级的管理文件中,一些地方仍然把企业的投资、特别是大规模生产,而不顾企业的真实实力(即核心竞争力),作为光伏企业的生存底线和市场准入门坎。一些部门在强调这样的准生准入条件时,还进一步以避免“同质化”竞争为幌子,站在既得利益的立场上,要求做好“产业分工”。。至于在采取地方产业调整升级措施时,不少地区的所谓“做大做强”,几乎毫无例外的是不顾条件地倾尽全力地先把巨头企业的规模做大。

这些想法和做法,显然不合时宜、不合国情、不合现状。光伏业界的一些资深专家日前认为:光伏深水区改革遇到的首要阻力,依然是“地方保守”“垄断干预”“管理腐败”。没有激发社会公平参与的竞争活力,应该说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这种人为加剧的起跑线上的不公所引起。他们由此感觉到了改革深处仍在逆向涌动的这种暗流。

为什么说这是逆向涌动的暗流呢?

这是时势、国情、市场以及资源等历史和现实条件等综合因素所决定的。首先,我国的光伏产业不是刚刚起步,也不是目前仍居于世界技术领先,而是,在曾经崛起一度辉煌后,竞争优势显现逆转。如果没有工艺、技术、设备上的重大突破,在质量、成本和环保生产上的进一步的提高,近年已出现的市场萎靡和产能过剩还会加剧。特别是,光伏在智能化传输和应用上的突破和对自身生产的环保需求,在分布式小型发电上的普及,也更进一步地推动着各个生产领域的精细化和适度规模化。

再者,国家对光伏产业的新能源扶持政策、以及尽其所能给予的财政补贴,毕竟是有限的,是着眼于国计民生的长远利益,及光伏的市场保护和开拓预期,寄希望于光伏产业尽快地实现自立自强,步入良性成长、健康发展轨道的。光伏对国家财政补贴的享有虽然有一定的稳定期限,也只能是、必须是权宜之计、过渡现象。

更重要的是,那种产品市场短缺,技术、成本优势明显,财力支持雄厚形势下,曾经适用的对产能的粗放式扩张手段,早已是昨日黄花。时过境迁的近期重演,无论是对国内光伏老大企业的扩张支持,以及对国外所为“新一代”光伏技术的大型重金引进,结果都结下了使国人痛苦不堪的恶果。 

一些曾经称雄一时的光伏巨头的雪崩式的败落,就毁在了这种扩张上,就死在了这种对国外不成熟技术的盲目引进上。之所以这样,毫无疑问:首要的原因是:过渡支持助长了这些企业老大自居,不思进取、豪夺巧取的心里和气焰,使这些企业丧失了曾经有过的、甚至超常的技术创新能力,转向了去做坐食其利的靠“轻易得来”的重金打造的“伸手派”。不幸的是,他们未能如愿以偿,这次“伸手”接来的是放大了的不成熟技术,根本无法形成现实的有竞争力的生产力。

有人说,这是“引进”的失误。难道,这种失误不能避免吗?别的不说,对光伏产业的世界性竞争,有过攀登巅峰的体验,怎么能忘记:科技创新是当今发展的最核心的“竞争力”。在竞争对手间,最新成果,决胜法宝,有谁会轻易放手给对方,而改变自己的优势地位呢?这时候,掉下来了“馅饼”,又怎能不警惕:这是别人甩掉的包袱呢?所以:在某些方面稍有落后,基本仍处于并驾齐驱的竞争势态下,要想争先,自己却懒于靠自主创新冲刺,这是已经溃败在了核心,又如何能避免“失误”,而仅仅把问题归咎于失误呢?从这一教训,我们不能不认识到:对企业的“抓大放小”,首先是要重视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强化,使其创新力、特别是技术创新力不断涌现,决不可以过度扶持使其溃败起因于心核。

实现公平竞争下的资源合理配置,关键在于打破地方壁垒

光伏产业的国内市场开拓,国家采取的扶持政策,力度逐年加大。但是,与产能的增量相比,进入市场的优质产品以及应用于分布式发电的民生产品仍明显滞后,和社会与市场发展预期相去甚远。

当前,常常会遇到这样的尴尬:不少在国际市场上享有质量声誉的国产企业,其光伏产品却很难进入一些有较大需求量的地方市场;一些有资源优势的地区,尽管表现出发展光伏的雄心和热情,但开放和引进的门户却没有向他们打开。不少企业甚至由此感觉到:打开国内的地方壁垒,其难度几乎远远超过了走向国外。

这种无形的地方壁垒,胜过有形的绳索,显示出对市场公平竞争的超强束缚。它表现在两大方面:

一是,扭曲国家的光伏扶持政策,以明显超出国家价格补贴和财政支持幅度的地方性补贴和税收优惠,奖励当地市场用户消化使用当地产品,盲目扶持当地光伏企业维系生存并增加产能和扩大市场占有。

为什么这些地区要这样做呢?这其实是慷国家之慨,拉着光伏新政作虎皮,其用心是为了偏袒救市,让当地的那些过去盲目上马本应淘汰的利益关联企业复苏,其产品保住市场,是为了遮盖当地曾经的决策与建设失误的过错,不惜拿着死马当活马医。

这种投机做法,看似在贯彻新政上态度积极,力度超前,其实是复活了的形左实右。因为,在这种扶持政策下,新政所赖以生存的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失灵了,其实现目标被偏离了。那些缺资源、无市场、生产粗放、产品低下的当地企业,由于得到了地方的额外“亲子”补贴和优惠,使它在市场竞争中稳站优势,它的落后产能轻易取得先进者很难取得的利润效益。这样,无须明显设防,依然高喊开放引进,这样的地区,市场已失去公平,谁还会打算靠实力来这里竞得一席之地呢?

二是:在实施国家的光伏新政时,以规范、高起点为幌子,暗设藩篱,提高进入门槛,排斥民间投资参与公平竞争,特别是分布式电站的建设。


光伏新政把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推广分布式电站、惠及民生作为国内市场开拓的重要基石之一。进行示范县区、示范工程建设,也都特别强调在这方面的示范意义。可是,这一政策,在贯彻中,到了地方保护手里却变了味。他们抓“示范”,只着眼自己手上的“示范”,重视这些“示范”对自己政绩的“示范”。至于,以示范带动民间投资,他们并无兴趣,甚至出于嫌麻烦、怕添乱的保守心理,对民间投资采取了外热内冷的态度。

主要表现在:不积极进行当地的建筑屋顶的光伏利用规划、不制定不采取屋顶利用的相关协调措施与具体规范,使这方面有投资意向的企业犹如缘木求鱼,找不着北。设置民间小型光伏电站建设方案、入网验收、电价补贴报备、审批、兑现的严苛条件、繁琐手续,使有建设需求的家庭和单位望而生畏,只好却步。

至于,这些地方关于对光伏民间投资的扶助补贴优惠,只有空口承诺,没有兑现时限,更没有监督保障。当然,也只能当做装点政绩的幌子,民间投资怎能拿来当真呢?所以,这些地区,尽管也许抓了一把“示范”项目,但,真正的民间投资却一直寂然无声。

这些地区骨子里为什么喜欢光伏市场死水一潭呢?若加以深究,原因复杂,但不难发现: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这里长期以来经济发展和财政来源不但出自于对煤炭石油等非清洁能源的依赖,而且至今仍把未来的前景寄托在这种依赖上。这些地区一直安享着煤炭石油开采、煤电、冶金、石化,或汽车发展的耗能红利,仍盘算规划着不顾生态环境的经济增长和快速致富。在既得利益和惯性思维的双重作用下,这些地区没有解决发展观和发展方向的问题,他们怎么会对新能源的发展有进取热情和真正的作为呢?

实现市场公平竞争,需要完善制度,更需执行力度

日前,为配合国家扶持光伏产业新政的实施,有利于在市场竞争中,推动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保障用户和投资利益在惠及民生、实现双赢前提下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光伏产品检查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有关企业资格评审规范。这与在此期间,一些省区和地方行业组织,已经公布、或正在紧锣密鼓制定的办法与实施细则,无疑是出于相同的目的,都是为了给光伏产业的市场竞争,创造最必要的公平和公正的环境条件,这是现代市场制度建设十分必须的法制规范。

这一机制建设,反应了现代市场竞争中,公平、公正的实现必须坚守的原则:公平是建立在商品和服务价值上的靠商品来说话的公平,公正是建立在企业间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和地位的均等,这种公平公正是以实现“惠民”“双赢”为目的起步要求。

所以,可以这样形象的比喻:商品认证是商品进入市场的通行证;企业资格评审是企业获得通行证进入市场参与公平竞争的必须安检。产品认证和企业资格审核是实质上统一的相成和制约,它们组成了公平竞争的现代有序市场的第一道“门坎”。

我国的光伏产业市场化当前亟待这样的“门坎”、这种的“相成和制约”。

这是由于:我国光伏市场化发展目前面临的突出矛盾是,产品在尤须进一步优质化前提下的降低成本:国家在扶持光伏发展和用于民生的巨大绿色投入、社会对光伏投资长期稳定的可靠期待,企业效益与发展在市场竞争中的诚信合法实现,无不依靠进入市场的光伏产品的质量和企业的诚信服务来说话和保证。

还因为:产品检查认证,不仅发放的是合格产品的市场准入证,而且是生产这一产品的企业对国家、社会、企业和用户的最根本的承诺:而,与之相关联的企业资格评审,则是企业要实现这一承诺所必备的资质和条件,是企业对自己的商品和服务所给予的最基本的保证。有了这种保证和承诺和公正审核和判断,商品和企业在市场上的平等竞争才有保障,才不会偏离。

于是,商品认证与企业资质审核这一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然意味着我国光伏市场向规范化前进了一大步。进入这一市场的统一门坎已经设定,已不允许任何部门、任何山头私设和另设门坎,在公平竞争上划禁区、给自己留自留地。

于是,如前所述的那些因地方保护所得以在市场上横行无阻,在享受补贴上讨尽便宜的商品和厂家,再也不易明目仗胆地靠罩着保护伞强势抢占和独霸市场了。那些徒具虚名和规模,并无实质的企业,再也不易靠特权庇护弄虚作假,凭着骗取政策扶助巧取豪夺,垄断一方,谋取暴利了。

于是,只要有合格产品,有必要资质、实力、适度规模,足以保证企业诚信与合法经营,企业就可以在市场上公平参与,在公正对待中展现生存价值和创造活力。

显然,这一切都是当前我国光伏市场所必须解决的紧迫问题。特别是,首当其冲,对治理地方壁垒、特权、腐败所滋生的种种市场乱象,有着现实的重要意义。因此,制度出台后,对商品认证和企业资质评审的执行力度能否到位,执行力度如何?自然备受光伏行业和社会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

好的制度,没有好的执行,认真的监管,形同一纸空文,甚至会被扭曲得适得其反。

这样的惨痛教训,触目惊心。当前就有一家,曾经貌似庞大、以领军光伏第三代新技术炫耀于世的企业,它居然在一无投入、二无技术、三无厂房设备的情况下,以子无虚有的拥有新一代光伏产品和向外商出口的大量订单,空手套白狼,骗取了大片土地和财政金融支持,在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后,在不久前败露,土地荒芜,人去楼空。

这种现象不能不发人深省:当初,事发之前,即便是国内订的光伏商品和企业认证评审尚未规范,可一般企业的产品资质认证、商品外贸的例行规定、企业用地贷款的报批要求,这些原本已有的制度规定、行业与机构监督哪里去了?一道道审批管卡是怎么打开缺口,为其放行的?

由此可见,腐败借助地方保护之手,对自己的隐蔽是多么严密,对法治的腐蚀、瓦解是何等的不择手段、无孔不入。所以,这样的前车之鉴,一定要牢牢记取!即使有了比较完善的制度,关键还在认真的管理,发力的准确。法治的力量最终体现为正确地实施制度、不被地方保护及任何腐败现象所腐蚀的刚正不阿的执行力!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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