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维权诉求各方踢皮球
债权人的维权之路实际上从去年就已开始。
此前,“
11超日债”债权人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深交所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违规发行”。但深圳中院以“深交所同意超日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属于深交所对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决定的行为,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为由驳回起诉。
今年1月7日,债权人与其代理律师已就上述民事裁定正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因担心本金不保无人赔偿,不少债权人提议,“当我们不能从*ST超日追偿我们所有损失的时候,我们只有把连带责任机构推上法庭,令他们赔偿我们所有的损失”。
另外,“11超日债”募集说明书上的专项偿债流动资金支持协议也是债权人找回本金的另一个希望。
根据“11超日债”募集说明书上的专项偿债流动资金支持协议,发行人*ST超日曾就“11超日债”与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和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共计8亿元的银行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即当发行人对本期债券付息和本金兑付发生临时资金流动性不足时,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和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将在每次付息和本金兑付首日前10个工作日,分别给予发行人合计不超过3亿元和5亿元的流动性支持贷款。
针对部分债券投资人提出的“广发和中信银行要为10亿超日债买单”的提法,中信银行在3月6日表示,*ST超日的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公开资料中均显示该债券发行时为无担保债券,所以中信苏州分行签署的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并不构成对债券的担保。此前,广发和中信两家银行均以超日的财务问题是长期性亏损而非流动性资金短缺为由拒绝执行支持协议。
除此之外,债权人将于今日向证监会递交材料,反映“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和评级机构鹏元评级共同造假,欺诈包装上市违约发行债券问题”,要求“对中信建投进行处罚,没收其所收取的保荐费用,停止其继续担任保荐人的资格,并承担对"11超日债券"还本付息的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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