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

来源:发布时间:2014-01-27 21:36:54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
                   温政发[2013]75号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提高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提升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重,建设低碳城市,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光伏等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55号)、《温州市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实施方案》等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温州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以争取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为契机,充分利用我市光伏产品齐全、太阳能资源丰富、闲置屋顶利用空间巨大的优势,大力推广应用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以应用促发展,不断提升光伏发电应用规模,实现我市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及推进原则
到2015年,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800兆瓦以上。分年度目标:2013年计划装机容量100兆瓦、2014年计划300兆瓦、2015年计划400兆瓦。建成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在工作推进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整体规划,科学布局。市政府确定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安经济开发区为园区低碳化改造规划的先行单位。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要全面开展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以及占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已建成或在建的大学城、物流等园区低碳化改造规划,将光伏发电作为低碳化改造的重要措施,以规划带项目,集中连片开发光伏发电应用系统。
(二)集中连片,示范先行。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要在工业园区、商场、居民住宅小区各选择1至2个光伏发电试点单位,于今年开工建设,并上报温州市光伏发电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市级示范项目,取得成功经验,再全面推广。
(三)新旧共推、先易后难。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加强引导,共同推进现有建筑物和在建、在批建筑物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要在整体规划的基础上,列出10兆瓦以上集中连片开发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按照先易后难原则,排出时间表。今年全市要确保完成100兆瓦装机容量的任务。
三、建设模式
(一)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企业(居民)向当地发改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申请通过后由企业(居民)或委托第三方自行建设,项目建成并网后给予电量补贴。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与建设意愿的企业(居民)协商达成协议,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运营。企业(居民)享受双方规定的电价及其他优惠,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享受政府电量补贴。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在约定的投资回收期后将产权无偿移交企业(居民)。
(三)政府统一组织建设模式。由当地政府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房聚集改造、城中村、旧村改造、廉租房等工程,以及实施“平改坡”项目,统一组织建设光伏发电设施,按其建成并网后发电量予以补贴。
(四)租赁屋顶建设模式。在当地政府牵头协调下,光伏发电建设运营企业与屋顶所有者签订屋顶租赁协议,集中连片建设光伏发电设施。
四、政策扶持
(一)整合现有相关专项资金,设立市本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光伏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考核奖励和发电补贴。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都要建立光伏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辖区内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二)积极鼓励本市企业申报国家“光电建筑一体化”等各类光伏发电应用扶持项目,市发改、住建等部门要对申报项目实行全程代办制。
(三)鼓励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做好园区低碳化改造规划,列出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招标确定光伏发电营运企业,集中连片开发建设。园区低碳化改造规划所需经费由“光伏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四)新建或拓展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必须同时做好园区低碳化规划,充分利用各类新能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同步建设。
(五)鼓励现有工业厂房、商场屋顶所有者,实施光伏发电项目。
1、依据企业年碳排放量、结合社会、生态效益,提升有序用电等级,优化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
2、严格实行能源总量控制制度,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中予以抵扣。
3、鼓励屋顶所有者实施光伏发电项目。凡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05元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补。
(六)新建的建筑物,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项目,除特殊要求外,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并将光伏发电系统投资额纳入工程总概算。对未按要求进行设计的,不予批准立项。
在建或已完成工可批复的新建建筑物,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鼓励补建或增设光伏发电系统,由发改部门予以调整工程概算。
(七)现有政府(国有公司)办公用房、学校、医院、文体设施等政府所属房屋,其屋顶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必须建设屋顶光伏电站,2015年底前完成。
(八)鼓励探索现有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别墅区(排屋)、多层住宅区集中连片推广应用屋顶光伏电站。居民家庭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可向当地供电部门先行办理并网申请手续,再向所在街道(乡镇)统一申报其他手续。
(九)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在温注册的光伏企业,在温新建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主营企业每度电0.1至0.2元的补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凡2013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光伏项目,给予每度电0.2元补贴; 2014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每度电0.15元补贴;2015年底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每度电0.1元补贴;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每度电0.3元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十)电网企业应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十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缓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和政府基金及附加费,若需收费,待价格部门明确收费政策后,按最新政策执行。
(十二)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的支持,企业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押抵融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国家基准利率,不得增加额外融资条件。
(十三)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程序。除申报国家、省级光伏发电应用扶持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外,市本级涉及向上申报、建设、验收、资金补助,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温州电力局、市住建委及项目所在主管部门联合办公,一次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免交市本级出台的行政性事业收费。
(十四)凡是在本市实施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本市光伏企业生产的光伏发电集成系统、光伏终端产品、光伏发电系统平衡部件等产品。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编制《光伏产品采购目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温州市光伏发电应用领导小组,由市长为组长,分管市领导为副组长,市发改、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温州电力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光伏发电应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以协调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明确责任。项目所在地的园区管委会、街道(乡镇)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好所在区域内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业主的思想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屋顶开发光伏发电系统;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部门职责分工附后)。政府(国有公司)所属公共建筑(包括在建或在批建筑),符合条件的,必须统一思想,带头示范。市新能源和光伏发电应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好服务,协调解决开发建设过程中各类矛盾和问题,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
(三)落实经费。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要建立光伏发电应用扶持专项资金,整合现有各类相关联的专项资金,向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倾斜,确保政策到位。光伏发电量补贴、屋顶租赁补贴,除市里试点、示范项目外,按现行财政体制补贴到位。
(四)强化督查。市光伏发电应用领导小组下达装机容量任务,并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加快推进,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工作实施方案。本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附件:市级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市级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发改委:
(一)牵头编制园区低碳化改造规划;
(二)制定出台相关政策;
(三)牵头申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
(四)牵头审批光伏发电应用项目;
(五)牵头协调建设过程中各类问题;
(六)负责下达光伏发电装机任务;
(七)负责在建、在批项目补建、增设光伏发电系统的审查把关。
(八)负责光伏发电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光伏发电专项资金的管理。
二、市经信委:
(一)负责督查企业能源“双控”指标的落实;
(二)负责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在企业能源消费总量中抵扣;
(三)负责企业有序用电等级,审批企业电力增容。
三、市住建委:
(一)负责申报国家“光电一体化”项目;
(二)负责已建屋顶承载力的控制。
四、市财政局:
(一)负责“光伏发电专项资金”的筹措、整合;
(二)负责“光伏发电专项资金”的管理。
五、市电力局:
(一)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电网接入系统的设计、审查、审批;
(二)负责光伏发电量的结算。
六、市机关事务局
负责政府办公房屋顶开发利用光伏发电系统。
七、市卫生局
负责医疗机构用房屋顶开发利用光伏发电系统。
八、市教育局
负责学校(包括大中院校)屋顶开发利用光伏发电系统。
九、各国有投资集团
负责各自所属办公业务用房屋顶开发利用光伏发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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