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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国家发改委连续发布两条通知,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以下简称“光伏发展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电价通知”)。
【深度点评】:
一、标杆电价和补贴政策确定,高于市场预期
“光伏发展通知”和以下简称“光伏发展通知”确定了以下几项内容:
1、光伏地面集中式电站标杆电价确定。参照风电资源的分类,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全国划分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并给出标杆上网电价,即Ⅰ类资源区:宁夏、甘肃嘉峪关等部分地区、新疆哈密等部分地区和内蒙部分地区等西北地区,标杆上网电价0.9元/千瓦时(含税,下同);Ⅱ类资源区:北京、天津、黑龙江等地区,标杆电价为0.95元/千瓦时;Ⅲ类地区:除?类和Ⅱ类资源区以外其他地区(西藏光伏标杆电价另行制定)。
2、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政策确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全电量补贴政策,补贴价格0.42元/千瓦时,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发自用后余电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3、执行时间和年限确定。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投资补贴之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