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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浙江省各地区光伏补贴政策

发表于:2016-03-15 14:39:03     来源:南度度

二、杭州市

杭州建德市企业发电量补贴分自用和上网,自用的补0.2元/千瓦时,上网的补0.1元/千瓦时。

市级补贴

《杭政函〔2014〕29号》

“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按其实际发电量由市级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各区、县(市)政府配套补贴不低于市级补贴额度。补贴期限暂定为2014—2015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贴。”

So~该补贴已经失效了?等等==新政又来了!

《杭经信联高新〔2014〕463号》

“对2014至2015年内建设并完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月起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补贴标准按(杭政函〔2014〕29号)相关标准执行。”

所以2014-2015年内成功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又复活了~而且还可以连续补贴5年。

萧山区

《萧政办发〔2013〕209号》

“对已列入区级以上太阳能应用(示范)计划的项目,按上级要求配套资助。未列入计划资助且装机容量不小于30KW的太阳能应用项目,按照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2元补助。”

没有写明时间,具体时效只能看后续的政策说明了。

余杭区

《余杭区关于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在列入省光伏发电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对我区范围内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达到0.3兆瓦以上,经申报批准,在国家、省市有关补助的基础上,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助,补助期限暂定5年(2014-2018年)。”

明确写明在国家、省、市的基础上,再补,所以一共有4级补贴。关于补贴期限,南度度有个疑问:如果是2015年投产的电站,应该是自发电之日起连补5年,还是只补到2018年呢?

富阳市

《富政函[2014]58号》

“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在建成投产后,前两年按0.3元/千瓦时标准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补贴,第三至五年按0.2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

工商企业等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发电量补贴,居民家庭光伏只有初装补贴,没有发电补贴。

建德市

《建德市关于印发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的若干意见》

“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自其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三年内由市政府给予补贴。其中企业自用的给予0.2元/千瓦时,上大网的给予0.1元/千瓦时。”

三、温州市

温州市的补贴是全国光伏补贴最高的,温州永嘉县的补贴高达1.12元,还有初装补贴,温州瑞安的补贴高达1.02元,全国唯有这两个地方的光伏补贴超过了1元。温州泰顺县除了度电补贴还有初装补助和扶贫奖励。温州市及下级洞头县、瑞安市、乐清市,其屋顶所有者也享受度电补贴。温州洞头县离岛“光电旅一体化”示范项目除了享受国家、省级、县级度电补贴外,再给予0.1元补贴。

市级补贴

《温政发[2013]75号》

“在温注册的光伏企业,在温新建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主营企业每度电0.1至0.2元的补贴。

凡2013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光伏项目,给予每度电0.2元补贴;2014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每度电0.15元补贴;2015年底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每度电0.1元补贴;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每度电0.3元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凡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其发电量给予屋顶所有者每度0.05元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补。”

洞头县

《洞政办发〔2014〕74号》

“对县域范围内除民居外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50千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所发全部电量(包括自发自用和上网电量),给予每度电0.4元补贴,一补五年;其中列入离岛“光电旅一体化”示范的项目,另外给予每度0.1元奖励。

居民家庭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按发电量给予每度电0.2元补贴,一补五年。

对于民建建筑物屋顶出租用于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按发电量给予屋顶所有人每度0.05元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不补。租用政府(国有企业)所属的建筑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政府(国有企业)原则上应无偿提供屋顶租赁,租期一般为10—20年。”

瑞安市

《瑞政发[2013]258号》

“对市域范围内工业企业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50千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温州市有关补贴外,所发全部电量(包括自发自用和上网电量),给予每度电0.3元补贴,一补五年。

对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厂房屋顶租赁补贴,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05元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不补;政府、国有企业等公建项目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原则上无偿提供屋顶租赁,租期在25年以上。”

乐清市

《乐政发〔2014〕29号》

“在乐清注册的光伏企业,在乐清市域内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建设运营企业每度电0.3元(含税)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项目,建成后由项目业主享受该项补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项目,不再补贴。

凡通过屋顶租赁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的,按其发电量给予屋顶所有者每度电0.05元(含税)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项目不享受该项补贴。”

永嘉县

《永政发〔2013〕282号》

“对县域范围内除民居外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50千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补贴外,按其发电量给予在永注册的项目业主补助,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补助标准为每千瓦时补贴0.40元。

居民家庭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奖励,建成投产后前五年给予每千瓦时0.3元的补贴。”

泰顺县

《泰政发〔2015〕100号》

“从2015年起至2018年底前,在县域范围内,安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建成投入使用的,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给予每度电0.3元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

从2015年起至2018年底前,低收入农户家庭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建成投入使用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低收入农户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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