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未依规造成风、光发电损失需赔偿/罚款,国家发改委拟出台可再生能源电量保障性收购监管办法

来源:光伏們发布时间:2019-11-22 14:38:15

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就《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文件要求电网企业应全额保障性收购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符合并网技术标准并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按规定豁免的除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除市场交易电量外的所有上网电量。

文件指出,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规定要求,规划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此外,该文件明确,对于由未按规定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接入工程、阻碍签订售电及并网调度协议、违反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电力以及电网企业或者电力调度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等原因,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行为,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11月2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对《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文件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经营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以及余热余压余气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的的企业,可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要求。

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建设中,电网是决定其能否顺利投运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上述两个文件的推进,对于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将是一个重大利好,有利于推进行业接网工程等非技术的降低,为平价上网奠定了基础。

关于《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规范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电监会25号令)修订工作,形成了《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公众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ndrc.gov.cn),进入首页“意见征求”专栏,点击“关于《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栏目,提出意见建议,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10-66023677,或将邮件发送至guotao@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9年11月22日

附件

《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规范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包括优先发电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两部分。优先发电电量是指保障性收购电量等由国家政策明确要求优先上网的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电力系统消纳能力、安全和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结合各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责任、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用电需求、负荷特性和调节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并网、电网运行、产业发展和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对于设定保障性收购电量的地区,保障性收购电量之外的市场交易电量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未设定保障性收购电量的地区,电网企业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和消纳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项目上网电量。

第四条 电网企业应全额保障性收购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符合并网技术标准并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按规定豁免的除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除市场交易电量外的所有上网电量。

前款所称市场交易电量是指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以及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交易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其电网经营范围内可再生能源电量情况实施监管。

第六条 电力企业(含从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个人,下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交易,并依法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互相协助、配合,落实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电量的全额保障性收购。

第二章 监管要求

第七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规定要求,规划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第八条 电网企业应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供规范便捷的并网服务。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并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标准。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应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减少因设备原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不能全额上网。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设备维护和保障设备安全的责任分界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上网的要求,根据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电量计划和市场交易电量计划,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日计划方式安排和实时调度,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交易规则,调整区域内或跨区域电网机组组合和出力,保障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特性、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上网的具体操作规则,并按对应级别分别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

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记录未能全额上网的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必要时与相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进行核实,并进行具体原因分析。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电价政策及有关规定对优先发电电量及时、足额结算电费;按照合同约定或市场形成的交易电价对市场交易电量及时、足额结算电费。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及时转付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应当于每月(年)第1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上一月(年)度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情况、优先发电电量情况、市场化交易电量情况、弃电情况、弃电原因分析及相关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在电力交易机构的必要配合下,应当于每月(年)第10个工作日前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一)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电价,优先发电电量及市场交易电量、电价;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具体原因分析和相关的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如实回答有关问题。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报送的统计数据和文件资料可以依法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违反国家有关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有关规定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服务的;  (四)违反规定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

(五)其它因电网企业或者电力调度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情形。

电网企业应当自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之日起15日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电费结算、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资料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fuping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国能大渡河公司年累计发电量突破700亿千瓦时来源:国能大渡河之声 发布时间:2026-10-15 10:15:57

截至10月13日,国家能源集团大渡河公司年累计发电量达700.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9%。公司重组整合一年来,着力构建水、火、新能源多能互补的综合能源体系:水电板块坚持精益运行,保障安全稳定与高效发电;火电板块强化与水电协同,提升电力供应稳定性与调节能力;新能源项目加速落地并网,推动绿色转型。迎峰度夏期间,公司通过水位动态调控、蓄洪补枯调度深挖尾洪潜力,并优化煤炭储备与掺烧策略,充分释放火电产能。当前,大渡河公司正加快由传统水电企业向现代综合能源企业转型,持续压实安全生产、防洪度汛和能源保供责任,全力冲刺年度目标,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能源低碳转型。(198字)

姚安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光禄光伏发电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拟审批公示来源:姚安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10-15 06:30:17

姚安县行政审批局拟对光禄光伏发电项目(一期)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审批,并于2026年10月13日至19日开展审批前公示。该项目位于姚安县太平镇白石地村委会和栋川镇仁和村委会,属新建光伏发电工程,直流装机容量43.3384MW,交流总装机容量35MW,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4个光伏子阵、箱逆变单元、8.092公里集电线路(含直埋与架空段)、7.15公里场内道路及一座升压站。项目总占地53.40公顷,以园地(果园)为主,辅以交通运输用地;其中永久占地1.63公顷,临时占地51.77公顷。建设单位为金江能源开发(姚安)有限公司,水土保持方案由云南博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审批受理时间为2026年9月20日,报批稿收件时间为10月13日。

华能水电:2026年前三季度风光新能源发电量68.53亿千瓦时 同比增长48.43%来源:华能水电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14 09:21:26

华能水电于2026年10月13日发布前三季度发电量公告。数据显示,公司当期总发电量达963.41亿千瓦时,同比微增0.08%;上网电量为955.2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0.04%。在能源结构转型背景下,公司新能源业务增长显著:风电、光伏等风光新能源发电量达68.53亿千瓦时,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48.43%,成为整体发电量增长的主要驱动力。该数据反映出华能水电在持续保障传统水电稳定出力的同时,正加速推进清洁能源多元化布局,新能源装机规模与发电贡献率持续提升。(198字)

内蒙古包头市:1-9月光伏发电量42.41亿千瓦时 同比增长3.96%来源: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10-14 09:20:04

本文为内蒙古包头市2026年1—9月电力运行情况专报。数据显示,全市全社会用电量累计772.2亿千瓦时,同比下降6.52%,其中工业用电占比达93.53%;第二产业中,晶硅产业用电大幅下降28.51%,而钢铁行业用电增长3.91%。发电方面,全市总装机容量达2421.51万千瓦,新能源装机占比54.33%,其中光伏装机392.1万千瓦;1—9月累计发电量600.32亿千瓦时,同比下降7.1%,但新能源发电量同比增长3.11%,其中光伏发电量42.41亿千瓦时,增长3.96%。储能方面,全市已并网储能装机258.3万千瓦,主要为电网侧独立储能。(199字)

尼日利亚设3亿美元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基金,扩大微电网与独立光伏部署来源:TaiyangNews 发布时间:2026-10-14 09:15:11

尼日利亚联合主权投资局(NSIA)、Africa50与SEforALL共同设立3亿美元分布式可再生能源(DRE)基金,重点支持微电网、独立离网光伏等项目,旨在改善电网覆盖不足及供电不稳地区的电力可及性。该基金是落实“Mission 300”倡议的关键举措,目标到2030年为3亿非洲人口通电。它不仅填补撒哈拉以南非洲离网光伏领域长期存在的融资缺口——受高融资成本与政策不确定性制约——还通过世界银行IDA提供的2500万美元初始资金,打造首个与泛非融资平台联动的国家级示范模式。分析机构预测,尼日利亚将主导区域增长,2035年累计光伏装机或达87GW,占撒哈拉以南非洲离网市场近35%份额;当前光伏即服务成本已低于柴油发电,商业化条件日趋成熟。(199字)

江山控股2026年1至9月总发电量达221,956兆瓦时来源:江山控股 发布时间:2026-10-13 17:22:37

江山控股有限公司(港交所代码:295)公布了其2026年1至9月的太阳能电站运营数据:期内集团总发电量为221,956兆瓦时,较2025年同期的238,787兆瓦时下降约7.1%。该数据基于集团现有电站的初步营运统计,反映的是同一组电站(即“同站”)的对比结果,剔除了新增或退出电站的影响。截至2026年9月30日,集团并网运营的太阳能电站总装机容量为300兆瓦。文章旨在披露公司阶段性发电表现及装机规模,未说明发电量同比下降的具体原因,亦未涉及财务业绩或其他业务进展。

117户拟清理!安徽鸠江区公示核查长期未建成并网及并网后无电量分布式光伏项目来源: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10-10 10:26:33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发改委于2026年10月9日发布公示,拟对辖区内117个分布式光伏项目予以清理。其中116个项目在完成备案并取得电网接入意见后超12个月仍未建成并网,1个项目虽已并网但长期无发电量,现场核查确认其无发电设备或已丧失恢复发电条件。此次清理依据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明确对超期未建、建而未用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公示期为2026年10月9日至10月23日,面向新能源企业公开,接受情况反映。此举旨在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秩序,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与并网管理质量。

姚安县65MW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拟审批公示来源:姚安县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6-10-10 09:29:00

本文为姚安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大龙潭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前公示。项目位于姚安县栋川镇大龙口村和白龙寺村,属新建65MW光伏发电工程,建设内容包括10个光伏大方阵、22个子方阵、249台组串式逆变器、130208块650Wp单晶硅双面组件及22台不同容量箱式变压器;配套建设35kV地埋电缆线路1.55公里、场内道路3.36公里,并占用土地54.65公顷(含永久占地3.56公顷、临时占地51.09公顷)。项目主要占地类型为林地与草地。公示期为2026年9月30日至10月12日,旨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求公众意见。

龙源电力:9月份发电量同比增7.08%,太阳能发电量增20.21%来源:财中社 发布时间:2026-10-10 09:19:30

龙源电力于2026年10月9日发布运营数据公告:2026年9月单月完成发电量567万兆瓦时,同比增长7.08%,其中风电发电量增长3.20%,太阳能发电量大幅增长20.21%。但1—9月累计发电量为5625万兆瓦时,同比微降0.52%;分电源类型看,风电累计发电量下降4.97%,而太阳能发电量保持较快增长,达19.29%。同期,公司2026年中期业绩显示实现营业收入146.4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93亿元。整体反映出公司当月发电表现强劲,结构持续优化,光伏贡献显著提升,但年初以来累计发电量受风电阶段性承压影响略有下滑。

单瓦发电量提升3.05%,腾格里沙漠实测再证至尊TOPCon组件沙戈荒场景价值来源:天合光能 发布时间:2026-10-09 10:26:55

天合光能甘肃武威沙漠实证显示:至尊N型TOPCon组件单瓦发电量较TBC提升3.05%,核心源于高双面率(贡献1.58%增益)与优异低辐照响应(早晚增益超2%),叠加抗紫外、耐沙尘高可靠性,精准适配沙戈荒大基地高反射、强紫外、高低温交替严苛环境。

国电投江苏13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拟获批来源:江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10-09 10:14:36

国家电投江阴璜土利港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重新报批)拟获生态环境部门批准。该项目由无锡兴港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总投资4.9亿元,位于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璜土镇及利港街道多个行政村(社区),采用“水上光伏、水下养殖”的渔光互补模式。项目直流侧装机容量153.1152MWp,交流侧并网容量130MW,共设52个光伏子系统,使用720Wp单晶硅双面组件,实行分块发电、集中并网方案。项目原已于2025年7月取得行政审批,计划2026年12月竣工,2025年11月已开工;因建设过程中光伏区部分用地租赁调整导致位置变动,构成重大变动,故按程序重新报批环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