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交易平台
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协调省级电力交易中心作为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试点地区分布式发电交易(主要是直接交易),在省级电力交易中心暂不具备承担分布式发电交易的情况下,可协调省级电网企业在试点地区的市(县)级电网公司承担交易平台任务。在报送试点方案时应明确承担交易平台的单位。
三、试点方案报送
(一)试点方案及支持性文件
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布式发电交易试点地区市(县)级区域试点方案,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初步论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随方案报送以下支持性文件:
1.省级电网企业确认的试点地区分布式发电电网接入及消纳意见;
2.试点地区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配套电网服务、电费计量收缴的承诺;
3.省级电力交易中心或市(县)级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平台的承诺;
4.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起草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大纲或草案、分布式发电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5.试点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式风电土地利用、税收适用政策的说明或承诺;
6.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试点项目配电价格(“过网费”)的核定建议。
(二)试点方案报送及实施时间调整
为便于扎实做好试点方案编制及相关工作准备,各单位报送试点方案的截止时间延至2018年3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对报来的试点方案及时组织论证,各地区启动试点的时间安排可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最迟均应在2018年7月1日之前正式启动。
补充通知未涉及事项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及其试点方案编制参考大纲执行。
附件:1.试点工作重点专项及分工
2.试点方案支持性文件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