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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市场化的补贴方式:差价合同
自2002年设立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制度以来,英国的可再生能源装机提高了数倍。但是,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制度也产生了很多的问题,例如由于缺乏市场竞争机制,造成这些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成本居高不下。此外,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的价格波动,无疑也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投资者的融资带来的较高的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都需要广大电力消费者来买单。下面这张图显示了当前英国电力用户电费账单中,各类补贴政策的金额,可以发现绝大部分补贴金额都流向了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制度的发电项目。(见图1)
然而,英国政府在2011-12财年通过了征税控制框架(Levy Control framework),其中设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的总预算,并希望在该预算下实现2020年30%电力由可再生能源供应的目标。因此,英国政府希望通过新一轮的电力市场改革(EMR),将原有的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制度,向融合了市场竞争的差价合同(Contracts for difference,简称CfDs)机制过渡。英国可再生能源差价合同从2015年开始实施,并在2017年4月份开始全面取代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制度。不过,之前已经获得可再生能源义务认证的项目仍然可获得最多20年的支持。
在差价合同制度下,政府会设立并拥有一个私人公司,即差价合同订约方(CfD Counterparty),负责签署和管理差价合同以及管理差价合同支付。发电企业像往常一样通过电力市场出售电力产出,然后获得电力售价与执行价(strike price)之间的价差支付(difference payment)。当电力市场价格高于执行价时,发电企业需要返还电力售价与执行价之间的价差,避免发电企业获得过高的收益。可以看出,英国差价合同设计的初衷,是为了给予所有的低碳电力(包括核电、可再生能源以及碳捕捉与储存)最有效的长期支持。通过这种方式,给予投资者在收益方面更大的确定性,从而降低项目的融资成本以及政策成本。
差价合同的执行价是差价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于帮助政府实现发展可再生和低碳能源,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的政策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确保其经济影响是消费者能够承担的。在2015年刚刚引入差价合同时,政府估计发电项目的均化成本(levelised cost),并以此来设定执行价和补贴上限。从总体上说,政府在估计均化成本时考虑的因素包括:发电技术、市场条件、政策考量等。
2017年4月份以前,可再生能源义务和差价合同机制并行运行。此期间差价合同的执行价遵循“RO-X(Renewables Obligations minus X)”的原则制定,其目的是保证可再生能源义务和差价合同能够给发电项目投资者相同的激励,该原则中的X因子反映了相比于可再生能源义务,差价合同机制降低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商的最低预期资本回报率(hurdle rate)以及电力购买协议风险的水平。
2017年4月份以后,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不能再申请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此时差价合同执行价的制定主要考虑征费控制框架下可承受的水平,以及发电技术未来成本的预期。发电技术未来成本取决于对特定技术“学习速率(learning rates)”的预期和假设,以及全球发电技术部署的情况,因此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在从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制度,向差价合同机制转换的过程中,为了充分向市场展示差价合同的可行性,也为了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利益,英国政府在2013年3月引入了过渡性的可再生能源最终投资决定(Final Investment Decision Enabling for Renewables,简称FIDeR)机制,以引导低碳电力项目的开发商在差价合同机制之前进行最终投资的决定。在该政策下,低碳发电项目开发商可以在长期差价合约签订之前提交投资合约申请,确保了一些低碳发电项目可以迅速推进,可以促进这些具有经济可行性,并能实现稳定供电的发电项目提供政策支持。
作为过渡性运行机制,参与FIDeR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申请在2013年7月1日关闭。2014年4月23日,英国政府宣布一共向八个可再生电力项目提供了最终投资决定合同,这些项目包括海上风电场,煤炭到生物质的转换,以及一个具有热电联产的专用生物质电厂。到2020年,这些项目将提供高达120亿英镑的私营部门投资,支持8500个就业岗位,新增4.5GW的低碳装机机组(约占总容量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