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规〔2017〕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相关要求和国家能源局的部署,我委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我委将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和本办法开展我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5月23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普通光伏电站
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的办法(试行)
为做好我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通过竞争性配置,选择有投资能力、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项目前期工作扎实、讲诚信的企业获得我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规模,引导光伏发电产业升级和降低成本,提高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科技进步、成本下降、综合利用”原则开展我省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工作,对各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分,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确定项目和建设规模。
三、配置范围
拟在我省投资建设、已备案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
四、评分办法
对申报企业的投资能力和投资经营光伏发电项目的业绩、前期工作深度、上网电价降低、创新性等因素设定权重,综合评分。
竞争性配置评分指标及标准如下:
(一)上网电价降低(不设最高得分)
项目承诺上网电价降价不设上限,项目上网电价在国家规定的我省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降低2分/千瓦时及以内的,每降低0.1分/千瓦时,得1分;降低2分/千瓦时以上至5分/千瓦时,超出2分/千瓦时以上的部分,每降低0.5分/千瓦时,得1分;降低5分/千瓦时以上的部分,每降低2.5分/千瓦时,得1分。
(二)企业投资能力和业绩(满分20分)
1.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30%及以上,得1分;经财务审计,企业上一年度的净资产规模达到项目总投资的30%及以上,得2分。
2.企业具有较好的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建设业绩。企业在国内(含我省,下同)投资建成光伏电站,规模小于20万千瓦,得5分;企业在国内投资建成光伏电站规模20万千瓦至50万千瓦(不含),得7分;企业在国内投资建成光伏电站规模50万千瓦及以上,得10分。
3.企业在我省建成20兆瓦至40兆瓦(不含)光伏电站项目,得2分;建成40兆瓦及以上光伏发电项目,得4分。
4.企业在我省建成10兆瓦至40兆瓦(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得1分;建成40兆瓦及以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得3分。
5.企业在我省的光伏电站项目存在列入年度建设规模指标后、两年内仍未建成投产的情况,扣减5分。
(三)前期工作深度(满分35分)
1.项目属于扩建工程,已有电网送出走廊、线路,不需要再新落实送出线路走廊、新增建设电网送出工程,得5分。
2.项目取得电网接入系统报告的批复文件,得3分。
3.项目所选场址土地性质清晰明确,无争议,得2分;所选场址为未利用地(含未利用地中的宜林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得5分。
4.项目所选场址已完全落实。项目所选场址范围清晰明确,有项目土地红线图,得2分。项目所选场址为企业自有;或所选场址已与所有者、以及目前拥有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每个单位签订了租用(使用)协议,若场址涉及到农户,协议还要落实到每个农户,得8分。
5.项目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性意见(或相关审批文件,下同)。项目取得县级或县级以上国土或海洋部门的支持性意见,得3分;取得县级或县级以上林业、农业或水利水务部门支持性意见,得3分;取得县级或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支持性意见,得2分;取得县级或县级以上规划部门支持性意见,得2分。
(四)综合利用(满分5分)
与农业、林业、渔业等相结合,建设“农光互补”、“林光互补”或“渔光互补”等综合利用项目,农业、林业、渔业等综合利用方案经过相关领域专家评审,方案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得5分。
(五)应用创新(满分5分)
项目应用具有创新性,如与生态环境治理相结合,开展分布式发电交易、用户直供电体制机制创新等,得5分。
(六)其他(满分5分)
项目位于原中央苏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得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