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双反”是美国商务部裁定,而“201条款”授权总统采取行动。
“双反”是美国商务部立案并裁定的,而美国“201条款”授权总统采取行动。
在“201条款”“第2251节促进对进口竞争积极调整的措施”中总统措施章节显示:
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依2252(b)裁定,某物品正以如此增加的数量进口美国,以致成为对生产与进口物品相同或直接竞争物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原因,在其权限内,总统应根据本部分采取适当可行的、其认为会促进国内产业对进口竞争进行积极调整努力、提供比成本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措施。
三、“双反”是针对一个国家的进口,而“201条款”是针对所有国家的进口。
"双反"措施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是指一国对其进口的来自同一个国家的、同一种产品同时适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以救助国内受损产业的贸易救济手段。
“201条款”不同于一般的反倾销法规,是针对所有国家的进口,它具有任意性。
“201条款”成立有3个要件:确认外来进口量增加、确认本国产品的市占率或产量下滑、最后是确认前两者确实有关且造成损害。所谓的调查也不需要证明进口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是否符合相关贸易法规,也不按各国进口数量的不同加以区别,只要认定美国企业受到的“严重损害”是因为某种进口产品直接造成,就可以确定实施“惩罚”措施。
四、“双反”的进口损害来自于不公平的价格优势,而“201条款”的进口损害来自于公平却过度的国外竞争。
倾销一般指出口商以低于本国市场的价格在企业贸易体出售产品,损害了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工业。为了保护本国工业,就需要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抵消产品的不公平竞争优势。美国较早制定了反倾销、反补贴法律法规。
“201条款”是面对公平但却过度的外国竞争,允许其国内产业的代表,在因国外相同产品的大量进口而给本行业造成损害或损害之威胁时,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申请,以求保护的一种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