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呼伦贝尔市普通光伏电站项目
竞争性配置国家年度建设指标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呼伦贝尔市(不含满洲里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做好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优选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6】902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是指除光伏发电领跑技术示范基地、光伏扶贫以及国家规定的不受年度规模限制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采取优选方式进行。优选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百分制打分。
第二章 程序
第四条 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下达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年度建设规模,组织开展年度建设指标评优配置工作,相关工作安排向全社会公开。
第五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审机构组织评选工作,评优专家组人数为7人,专家组应包括经济、光伏发电和财会等相关专业技术领域成员6人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1人。评选过程公开、公正和公平,全程邀请东北能监局和市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第六条评审机构以机构文件对参加评选的项目出具评分意见和结果,在呼伦贝尔市政府网站和市发改委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市发改委根据专家评分结果确定取得呼伦贝尔市光伏建设指标的企业,同时确定本市光伏发电年度建设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发改委。
第三章评优条件
第七条参加评优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参与评优的企业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包含新能源电力开发、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无违约失信行为。
第八条 参与评优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符合第七条内容;具有明确的场址坐标和用地协议,土地部门对该土地性质的证明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拟接入变电站具备接入容量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评优内容
第九条评选内容包括技术先进性评价、上网电价评价、电网接入和电力消纳评价、企业投资能力评价、企业业绩评价、项目前期工作进展评价等六个部分的内容,详见《呼伦贝尔市普通光伏电站项目优选评分标准》。
第五章监管
第十条取得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期内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因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程序、严禁项目建设单位以任何理由买卖年度建设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通过优选获得建设指标的项目应按照约定的电价和标准开工建设,项目投产后应委托权威机构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并形成综合竣工验收报告,由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出具意见。
第十三条为预防和避免企业恶意竞争和违约建设,促进获得指标项目加快建设,企业在参加光伏指标竞争性配置项目优选评审会前应承诺以下四项事项:一是承诺或保证所提交的评优材料的真实性,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二是承诺获得建设指标后三个月内按照参加评优时约定的光伏组件和逆变器的转化率、衰减率和各种效能性能参数标准完成组件、设备和工程设计的招标采购,且支付组件和设备采购预付款;三是承诺获得建设指标后,按照自治区要求的投产任务时限实现并网发电;四是承诺若违反以上三项中任意一项,企业自动放弃其获得的建设指标。企业放弃的建设指标由市发改委重新组织指标优选工作。
第十四条综合竣工验收未通过或申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不予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所属企业及其控股公司5年内不得参与此类竞争性配置活动。
第十五条不得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竞争;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有价出让项目或以其他非法方式侵害企业合法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呼伦贝尔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附件:呼伦贝尔市普通光伏电站项目优选评分标准
附件:
呼伦贝尔市普通光伏电站项目
优选评分标准
一、技术先进性评价(30分)
(一)光伏组件评价,以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为准,只可单选。(22分)
1.晶硅电池光伏组件转换效率≥16.5%<16.8%,光伏组件衰减满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3分。(3分)
2.晶硅电池光伏组件转换效率≥16.8%<17.1%,光伏组件衰减满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6分。(6分)
3.晶硅电池光伏组件转换效率≥17.1%<17.4%,光伏组件衰减满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10分。(10分)
4.晶硅电池光伏组件转换效率≥17.4%<17.7%,光伏组件衰减满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14分。(14分)
5.晶硅电池光伏组件转换效率≥17.7%<18%,光伏组件衰减满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18分。(18分)
6.晶硅电池光伏组件转换效率≥18%,光伏组件衰减满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22分。(22分)
7.晶硅电池光伏组件转换效率<16%或光伏组件衰减满足首年末>3%,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率>20%扣减10分。(-10分)
(二)逆变器先进性评价,以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为准,可多选。(8分)
1.逆变器应具备零电压穿越功能,同时具备保护逆变器自身不受损坏的功能。提供产品现场低电压穿越(包括零电压)和频率扰动测试报告;(2分)
2.逆变器最大转化效率不低于99%,中国效率不低于98.2%;(2分)
3.集中式逆变器启动电压不高于480V,组串式启动电压不高于200V;(2分)
4.集中式逆变器的防护等级不低于国家IP55防护等级,组串式逆变器的防护等级不低于国家IP65防护等级,出具第三方权威机构的等级证书;(2分)
5.项目采用的逆变器不具备以上任何一项先进性内容扣减5分。(-5分)
二、上网电价评价(20分)
(一)国家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降价0.01元,得3分;(3分)
(二)国家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降价0.02元,得8分;(8分)
(三)国家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降价0.03元,得16分;(16分)
(四)国家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降价0.04元,得17分;(17分)
(五)国家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降价0.05元,得17.5分;(17.5分)
(六)国家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降价幅度超过0.05元以上,每降低0.01元得0.5分,最高得分不超过20分。(20分)
三、电网接入和电力消纳评价(10分)
(一)接入条件(3分)
项目电网接入等级≤66千伏电压等级。(3分)
(二)消纳能力(7分)
1.项目所在旗市区售电量上年度增长率≥5%<10%。(3分)
2.项目所在旗市区售电量上年度增长率≥10%。(7分)
四、企业投资能力评价(8分)
按照企业所申报的建设规模与已获得的国家光伏指标规模合计数为基数,折算后的得出项目所在旗市区的项目建设单位的每万千瓦实缴注册资本:
每万千瓦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 (1分)
每万千瓦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2分)
每万千瓦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4分)
每万千瓦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6分)
每万千瓦实缴注册资本≥3500万元。(8分)
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呼伦贝尔市或项目所在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和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企业业绩评价:(20分)
(一)市域内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情况(5分)
1、在呼伦贝尔市已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项目装机并网投产规模达到1万千瓦及以上的。(2分)
2、在呼伦贝尔市取得光伏发电指标后,按照自治区要求的投产任务时限内完成并网发电的。(3分)
(二)履行社会责任和对地方发展转型贡献评价(15分)
按照企业所申报项目的建设规模与已获得的国家光伏指标规模的合计数为基数,折算后得出每万千瓦规模对应的企业对地方贡献度,由评审机构根据企业的折算后的贡献度大小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酌情评分。
1、企业参与扶贫、救灾、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投资地方科教文卫、道路交通和水利等社会公共基础设施与环境保护或生态恢复治理情况。(5分)
2、企业(或其母公司或所属的集团公司)在我市产业投资和纳税(两者均不包括光伏发电项目)情况。(3分)
3、企业促进地方就业情况(已安排安置地方就业岗位或劳动力数量等情况,不包括光伏发电项目)。(2分)
4、土地资源综合利用和节约利用土地情况。(3分)
鼓励利用设施农业顶棚、矿区排土场、采煤沉陷区和渔塘水面等建设太阳能发电项目;鼓励使用沙地等荒漠化土地及未利用地(不包括草地),尽量不毁坏原有林草植被,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鼓励单位建设规模占地面积小的项目。
5、其他(国贫旗项目及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鼓励的情况)。(2分)
(三)负面评价(-10分)
未能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光伏发电指标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的投产任务时限实现并网发电的项目扣减10分。(-10分)
六、项目前期进展评价(12分)
1、出具甲级资质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备案申请报告。报告中载明项目建设单位、规划选址情况、电网接入条件、电力市场需求分析、社会风险分析、项目场址连续一年以上的实测太阳能辐射数据分析等内容。(1分)
2、在项目优选通知(或通告)发布之日1个月前已在项目所在旗市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的。(2分)
3、取得备案文件的。(2分)
4、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用地、环评、水保、能评、维稳和电网接入等批复意见。(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