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关于投资分布式光伏项目遇到的法律问题

来源:PVtrade光伏交易网发布时间:2016-10-21 11:22:30

1房屋建设手续是否合规,是否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房屋产权证明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房屋、构筑物,属于违章建筑,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有权要求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根据我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禁止投入使用,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根据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建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处罚款。

经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给承租方的建议:在上述情况下,建议承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之前首先要求出租人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消防验收证明以及房屋产权证明,以确保建筑物建设手续合规。

2房屋在租赁之前是否存在抵押的情况

(一)房屋存在在先抵押权的情形

(二)“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及其例外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俗称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是这条原则亦有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 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因此,若项目拟占用的房屋所有权及/或其所附属的土地使用权在项目启动前已经设立了抵押,则项目后续签订的租赁协议或能源管理协议无法对抗已经设立的抵押权人。

给承租方的建议:建议承租方在此类情况下要求在租赁协议或能源管理协议中增加因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的特别赔偿条款;或者与抵押权人约定在其行使抵押权后继续维持租赁合同效力。

3签订屋顶租赁协议的主体是否适格

在签订屋顶租赁协议的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相关房屋的屋顶,即其作为屋顶租赁协议的出租方是否适格。

根据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法定”的原则,屋顶并不独立作为产权的保护客体,而是依附于不动产所有权,作为不动产的一部分,一并受到保护。

有鉴于此,在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过程中,以下问题值得重点关注: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中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专有部分是在一栋建筑物内区分出的住宅或者商业用房等单元。该单元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与使用上的独立性。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即对该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排他性的支配权,性质上与一般的所有权并无不同。

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即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地基、屋顶、梁、柱、承重墙、外墙、地下室等基本构造部分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共有部分为相关业主所共有,均不得分割,也不得单独转让。

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对于涉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的相关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审议,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执行。

给承租方的建议:对于住宅楼、大型市场等建筑物的屋顶,由于产权较为分散,其屋顶的出租、利用需要按照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经过合法有效的民主决策程序后方可进行租赁。建议事先做好建筑物产权权属的调查,规避相关风险。

(二)出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的情形

4“一房数租”问题的处理

(一)合同效力问题

在出现出租人就同一屋顶与不同承租人订立数份屋顶租赁合同时,首先,应探究各份合同的效力。

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情形)外,还需要注意以下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或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给承租方的建议:建议在签订合同前核实缔约方身份以及租赁屋顶所属房屋的权属,在委托或转租情况下取得所有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并要求对方提供出租屋顶所属房屋建设手续。

若由于出租方原因,导致屋顶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作为守约方可以要求出租方返回财产、赔偿损失。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即合同双方为缔约进行合理的接触,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行为产生信赖,一方由于信赖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和准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外还包括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不过后者由于举证较为困难,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

(二)合同均有效情况下的屋顶使用权归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给承租方的建议:由于可供开发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屋顶资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在知悉出租方有“一房数租”的可能,或存在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存在时。我们建议:首先,应核实己方所签署屋顶租赁合同的效力。其次,在确保己方租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为争取项目开发机会,可以考虑依据租赁合同先行进场,形成对租赁屋顶的合法占有。

5合同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

(一)屋顶租赁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就屋顶租赁协议而言,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超出20年的部分自动失效。

给承租方的建议:鉴于分布式光伏项目一般项目周期为25年,我们建议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同时约定协议到期之后,双方对该协议以补充协议形式续签5年。

(二)能源管理合同

对于仅签订了能源管理协议而未单独签订租赁协议的项目,是否应当适用于《合同法》对租赁协议期限上限的约定存在一定争议。

根据《合同法》中对于租赁合同的定义,租赁合同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系由出租人将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而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作为对价的合同。而分布式光伏常见的能源管理协议中就屋顶使用权的获取,通常采用免费使用的形式,不满足以租金支付租赁物使用权对价这一典型租赁合同的构成要件。

从合同的主要内容来看,能源管理协议主要内容一般是对于分布式光伏项目建成后电费结算和支付的约定,并不涉及房屋租赁及租金支付,将其认定为租赁合同不妥,亦不应适用《合同法》对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限制。

给承租人的建议:在分布式光伏项目一般项目周期为25年的情形下,我们理解约定能源管理合同的期限为25年是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鉴于目前仍有争议,为稳妥起见,我们建议在能源管理合同中约定项目周期为20年,并同时约定:协议到期之后,双方对能源管理协议以补充协议形式续签5年。

6遭遇政府征收的停业补偿问题

(一)补偿主体问题

从上述条款的表述来看,征收补偿的主体是“被征收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因此,“被征收人”仅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简称,而上述提及的停产停业损失,显然是补偿给所有权人的,那么承租人的权益如何保障呢?

以重庆市规定为例,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由此可知,承租人并不是征收补偿的直接主体,其停产停业损失是需要预先与出租人进行约定的。

(二)补偿标准问题

▶ 按房屋评估价补偿为原则,按平均效益补偿为例外

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给承租人的建议:实践中,各地对于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异,为谨慎起见,建议在屋顶租赁协议中明确土地、房屋面临征收时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方式,并对征收补偿的分配比例进行约定,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maning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京能国际北京平谷马坊镇金港0.64MW分布式光伏项目成功并网发电来源:京能国际 发布时间:2026-10-14 10:42:34

京能国际北京平谷马坊镇金港0.64MW分布式光伏项目于10月12日实现全容量并网发电。该项目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总装机容量为0.64兆瓦,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运行模式。作为京能国际服务首都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实践,项目投产后预计年均发电量约79.71万千瓦时,可节约标准煤约240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699吨。其建设与运营兼顾环境效益与经济价值,既助力北京市能源结构优化和“双碳”目标落实,也推动区域清洁能源应用与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固阳县分布式光伏项目优选结果公示来源:固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10-13 09:05:53

本文为内蒙古固阳县分布式光伏项目竞争性配置优选结果的公示文件。为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推动能源结构绿色转型,盘活闲置资源,并服务乡村振兴与低碳发展目标,固阳县发改委依据国家及自治区、包头市相关政策要求,委托内蒙古旭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项目优选工作。经专家组评审并提交意见,固阳县发改委研究决定对拟入选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0月12日至15日。公示期内,参与优选的项目业主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提交书面质疑,县发改委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安徽阜南县在途接入方案超一年分布式光伏项目清单发布来源:阜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10-13 09:02:24

阜南县发改委联合县供电公司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清理工作,针对全县28个接入系统方案超期一年(有效期届满)的在途光伏项目发布专项公告。依据安徽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此举旨在优化电网承载能力、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公告明确:供电公司将向相关项目单位书面告知,要求其5个工作日内提交建设计划,并在15日内启动建设(以安装逆变器或10%以上组件为标志),同步办理接入方案延期手续;逾期未落实的,将终止并网流程。清理后释放的电网容量,优先满足前期积压用户的接网需求,后续项目按报装时序和电网消纳能力分批接入。(199字)

南昌地铁分布式光伏项目二期工程并网发电来源:洪观新闻 发布时间:2026-10-10 14:25:04

南昌地铁分布式光伏项目二期工程(产业园1号、2号地块)近日成功并网发电。该项目利用园区办公楼及厂房屋顶建设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约1.1兆瓦,年均发电量预计达120万度。自7月开工起,仅用两个半月即完成审批、安装、验收等全流程,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电气、防雷、防火等规范,并融合一期经验,配套视频监控、自动冲洗系统及耐腐蚀建材,提升安全与智慧运维水平。二期投运后,园区光伏总装机达6.1兆瓦,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兼顾经济性与环保效益。与此同时,三期工程正加快推进,涵盖昌北停车场、冠山站及枫下停车场,其中昌北停车场与冠山站作为首批示范点,首次将光伏电力接入地铁动照及牵引负荷,旨在探索可复制的分布式光伏在轨道交通场景中的规模化应用路径。(198字)

117户拟清理!安徽鸠江区公示核查长期未建成并网及并网后无电量分布式光伏项目来源: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10-10 10:26:33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发改委于2026年10月9日发布公示,拟对辖区内117个分布式光伏项目予以清理。其中116个项目在完成备案并取得电网接入意见后超12个月仍未建成并网,1个项目虽已并网但长期无发电量,现场核查确认其无发电设备或已丧失恢复发电条件。此次清理依据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明确对超期未建、建而未用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公示期为2026年10月9日至10月23日,面向新能源企业公开,接受情况反映。此举旨在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秩序,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与并网管理质量。

京能国际北京顺义李桥镇鑫鑫焱焱1.3MW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发电来源:京能国际 发布时间:2026-10-10 10:19:40

京能国际顺义李桥镇1.3MW分布式光伏项目于10月8日成功并网,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年发绿电约116.83万千瓦时,年减碳1121.54吨,节约标煤258.66吨,助力北京构建清洁低碳能源体系。

重庆开州区2026年四季度17MW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来源:重庆市开州区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10-10 10:01:12

重庆开州区发布2026年四季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计划,总装机容量为17兆瓦,其中自然人项目1兆瓦、非自然人项目9兆瓦、一般工商业项目7兆瓦。备案自2026年10月13日上午10时起正式开放,此前提交的申请一律无效。备案实行两项核心原则:一是“同一台区先提交先备案”,即按投资主体在重庆市政务服务网提交合格申请的时间顺序进行,台区容量满额后暂停该台区当季备案,待电网升级改造完成后再恢复;二是“季度总量控制”,全区累计备案容量达17兆瓦上限后,当季不再受理任何新增备案申请。该安排依据《开州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服务指南(试行)》并结合区域电网承载能力制定。

内蒙古呼和浩特经开区公示2026第三季度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规模审批配置情况来源: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 发布时间:2026-10-10 09:21:31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示了2026年第三季度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规模审批配置情况。本季度全区可开放容量为119.9兆瓦,其中如意总部基地占95.8兆瓦、沙尔沁片区占24.1兆瓦;当前剩余可用容量为116.5兆瓦。截至季末,共受理并完成初审项目14个,全部通过专家评审,总装机容量3.405兆瓦,涵盖11个非自然人户用项目(1.505兆瓦)和3个一般工商业项目(1.9兆瓦)。同时,有2个已备案超6个月但未开工的项目因土地租金问题未能启动,依据《规程》将被回收相应建设规模容量(合计236千瓦)。公示旨在保障分布式光伏项目规范、有序实施。

安徽明光市:拟清退4户超合理建设周期未开工分布式光伏项目来源:明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10-08 15:18:05

安徽明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国网明光市供电公司,依据滁州市发改委关于规范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的相关文件,拟对4个超期未开工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予以清退。这些项目均已取得备案及电网接入意见,但自取得接入意见之日起满12个月仍未建成并网,不符合“合理建设周期”要求。此次清退工作旨在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提升光伏资源利用效率,保障行业有序发展。相关清退决定已进入公示阶段,公示期为2026年10月8日至11月8日,为期30天;期间如有异议,可拨打公示电话0550—2600000反映情况。附件同步列出了涉及的4个项目清单。

内蒙古100MW分布式光伏项目EPC总承包招标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6-09-29 05:41:41

内蒙古雄阔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9月28日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期)EPC总承包招标公告,项目规模为直流侧100兆瓦。该项目属分布式光伏,采用就近接入电网方式,不建设升压站及外送线路。EPC承包范围涵盖从地勘、设计(含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备材料采购(包括螺旋桩基础、光伏组件、支架、逆变器、变压器、电缆、并网箱、电表等),到安装施工、试验调试、试运行、移交验收、缺陷责任期及全部工程资料归档等全过程工作;同时负责项目并网相关手续协调与费用承担,如接入系统研究、送电后安全评价等。项目前期工作(如可研报告、接入批复等)不纳入本次招标。总工期为365天,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3.41/W!贵州六盘水1.3MW分布式光伏项目EPC公示中标结果来源:光伏盒子 发布时间:2026-09-24 09:40:40

贵州六盘水钟山区天生湖水厂1.3MW分布式光伏项目EPC中标揭晓,浙江江能联合贵州奥长以443.5万元(3.41元/W)中标,为水务设施绿色转型提供新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