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施工图”初步确定

来源:中国能源报发布时间:2016-09-07 10:27:41

记者日前独家获悉,为加快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联合工作组决定组建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的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并于日前下发《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组建方案(征求意见稿)》,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安排,9月初,国家能源局将会同京津冀三省(市)人民政府成立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筹备组,成员单位包括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相关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和主要电力企业,负责统筹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并先期承担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直接交易相关工作;12月底前,完成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及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挂牌工作。这标志着京津冀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正式进入政策“落地”阶段。

核心:实现交易业务规范独立运作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旨在以实现京津冀电力市场交易业务规范独立运作为核心,搭建统一开放、功能完善、公开透明、运行规范的电力交易平台,提供可靠、高效、优质、多样的电力交易服务,形成有序竞争的电力市场体系,进而实现电力资源更大范围优化配置,促进京津冀电力市场深化发展,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交易机构组建将按照“协同发展,有序推进;相对独立,依规运行;公开透明,服务优质;运作高效,机制完善”的基本原则开展。

《征求意见稿》明确,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力市场组织实施机构。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日常业务不受市场主体干预,履行电力市场交易管理等职能,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主要负责集中式的电力市场建设和运营,同步开展市场化的中长期交易与现货交易,建立新型的结算机制,探索开展容量交易与电力金融交易,全面提升电力系统的规划、运行效率,更好地保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释放改革红利,实现京津冀电力一体化发展。

在市场建设初期,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将统一组织实施京津唐电网范围内电力中长期与现货交易及华北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并将建立与电力调度机构间的协调运作机制,和与相关电力交易机构间的协作配合机制;随着市场发展,按照政府授权和市场主体意愿,稳步扩大市场范围,不断完善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的相关职能,逐步建立调度、交易一体化独立运作的电力市场运营机构。

股权分配明确四项原则

结合京津冀地区电力市场现状,《征求意见稿》明确,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将按照“协同发展、有序推进”的原则,以股份制公司模式组建。具体来看,将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第三方机构及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含拥有独立配电资产的配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股。

为充分体现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中各方参股单位的意愿与诉求,保障电力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征求意见稿》对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的股权分配明确提出了四项原则,即电网企业为单一最大股东;任意三个参股单位股权份额合计不超过 50%;京津冀三省(市)政府推荐的企业持股总份额大于单一最大股东持股;第三方机构股权份额不超过5%。

《征求意见稿》建议的分配比例为:京津冀三省(市)政府推荐的企业各持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的10%股份,电网企业合计持股占比25%、其他发电企业合计持股占比25%(纳入三家以上企业)、用户与售电企业合计持股占比15%(纳入三家以上企业)、第三方机构5%。

《征求意见稿》还决定,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的工商注册名称为“京津冀(华北)电力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其中,股东大会是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股东大会定期召开。董事会为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办事机构。董事会成员暂定为11名,其中电网企业代表1名、政府推荐企业代表3名、发电企业代表2名、售电企业代表1名、电力用户代表1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了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的10项主要职责。具体包括研究拟定交易规则、市场运营平台建设与运维、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市场活动组织、交易计划编制与跟踪、市场交易结算、交易合同管理、信息披露与报送、市场秩序管理与争议处理、市场风险防范和控制。并初步设定60人编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再逐步完善。

为维护电力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充分体现各方意愿,《征求意见稿》提出,将设置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对京津冀电力市场进行外部管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第三方机构等电力市场主体共同组成。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京津冀三省(市)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京津冀(华北)电力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将在政府监管和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业务指导下,依法依规开展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的日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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