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你们。同时,综合考虑我省现阶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情况、2016年度国家下达我省年度指导规模以及做好政策过渡期项目处置等因素,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落实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施竞争性配置相关工作
(一)做好光伏发电竞争性配置准备。国家《指导意见》明确,光伏项目规模管理要以市场化方式为主,鼓励各省采用竞争性方式配置资源,进一步优化项目配置。我委正在研究制定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印发,2016年指导规模暂不考虑进行竞争性配置。请各地在统筹光伏项目建设同时,加强政策引导,履行风险提示,强化监督管理,对国家、省发布的光伏电站建设有关政策精神做好宣传贯彻,切实做好实行竞争性方式配置规模的准备工作。
(二)准确把握当前光伏应用发展态势。2015年下半年以来,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积极性高涨,截至2016年6月30日,全省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208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30万千瓦,光伏电站178万千瓦,上半年光伏电站新增并网156万千瓦,为我省能源结构调整,促投资、稳增长做出了贡献。同时,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规模迅速增加,已备案容量远远超过国家可能安排我省容量,部分地区一个县的发展规模就接近或超过全省规模,既没有实现的可能性,也容易造成企业误判,投资风险加剧。目前,国家对光伏电站建设仍采取总量控制,预计“十三五”期间每年安排我省规模约50万千瓦左右。因此,控制好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将是近阶段行业管理的重要任务。
(三)履行光伏项目建设风险预警工作。各省辖市、直管县发展改革委要围绕国家政策及行业发展趋势,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进行摸底(填写附表),一是责令违规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二是对在建、拟建项目逐一进行风险提示,明确告知企业,未列入年度指导规模的项目无法获得国家补贴;凡未列入年度规模指标开工建设的,所产生风险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项目备案、各类项目库或其它部门相关计划不能作为指标分配及项目开工的依据。三是建议各地对拟备案项目,结合本地区光伏发展规划、资源禀赋、土地利用及电网消纳等条件,严格把控审批时序,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单个项目建设规模,统筹发展节奏管理管控,平衡好配电网规划和建设。
(四)积极发挥技术进步的引导作用。今年上半年,我省光伏电站装机规模迅速扩大,光伏发电行业已进入一个较快发展期、技术提升期、市场转折期,但项目整体建设水平、关键设备技术质量管理与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标准仍有差距,要力求通过创新驱动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结合当前光伏发展模式,“十三五”期间,我委将研究制定《光伏发电项目技术规范》,鼓励建设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引导光伏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二、2016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有关要求
(一)普通光伏电站实行指导规模管理。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国能新能[2016]166号),下达我省光伏电站年度指导规模50万千瓦。鉴于当前各地投产和在建项目较多,为有效保障企业投资积极性,结合省情,对2016年国家下达指导规模,仍按照“依法依规建设、第三方独立审查、村级扶贫优先、全额并网时序、公平公正公开”的机制和原则,实施分类处置,为管理政策调整和过渡做好准备:
1、各地上报的光伏发电扶贫实施方案中涉及的村级小电站项目(单个规模不超过500千瓦),且已报备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建设,项目投产后即纳入我省当年度指导规模。
2、6月30日前已并网且通过第三方评审和公示的14个项目,规模29.3万千瓦,按并网时序直接纳入2016年度指导规模。
3、国家下达我省2016年剩余的20.7万千瓦规模容量,按照项目全额并网(指备案规模全部完成并网,下同)时序,经公示后予以列入。具体要求,项目全额并网后,项目业主需经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向我委提出容量核定申请,我委依次组织对项目逐一进行容量核实,核实后即对该项目列入规模指标情况及2016年剩余规模指标情况进行公示,直至2016年规模用完为止。对规模指标超出后仍未纳入的项目,一并准备参与竞争性方式配置规模。
(1)列入豫发改能源[2015]1384号、豫发改能源[2015] 1631号两个文件、6月30日前未并网的项目,以及经过2016年6月7日第三方审核、6月30日前未并网的项目,提出容量核定申请时,需附送省辖市或直管县发改委申报文件、容量确认函、连续运行10天项目负荷曲线、项目建设相关证明材料(施工、安装、监理、验收等)。凡此类项目中,仍未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的项目,原有计划自动失效,按照同等条件做好参与竞争性方式配置规模准备。
(2)对依法依规建设的其他项目,提出容量核定申请时,需附送省辖市或直管县发改委申报文件、容量确认函、连续运行10天项目负荷曲线、项目建设相关证明材料(施工、安装、监理、验收等)、项目主要支持性文件(项目备案确认书,涉及的土地、农业、林业、河道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明确同意项目建设的正式意见)。对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凡此类项目中,仍未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的项目,按照同等条件做好参与竞争性方式配置规模准备。
(二)不限规模的光伏发电类型政策
1、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不含农业大棚)、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规模限制,项目投产后即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范围。
2、鼓励开展创新试点,各地可结合条件开展光伏发电市场交易等改革创新试点,由省统筹制定方案,经国家批复后,对试点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单列。
3、光伏发电扶贫。鼓励各地以县为单位,因地制宜开展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编制光伏发电扶贫实施方案。对实施方案包含的集中并网光伏电站,所需规模指标经国家批复后予以单独下达,国家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
(三)鼓励光伏领跑技术基地建设。光伏领跑技术基地项目,以市为单位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实施方案经国家批复后,对所需规模进行单列。实施方案要明确基地的技术指标、建设规范、运行管理及招投标方案、建设规模、信息检测等要求,规划容量不小于50万千瓦,基地内项目需通过竞争方式配置。目前,郑州市、平顶山市等市县正在结合采煤(矿)沉陷区生态治理、煤炭企业脱困和去产能,创建采煤沉陷区光伏领跑技术基地和设施农业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其他市县也可以模式创新作为重点,开展相关工作。我委将积极向国家争取,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申请纳入领跑者计划。
(四)统筹配套送出线路建设。对于已出现接入容量、消纳困难的(三门峡、洛阳等地)区域,项目前期阶段要同步开展光伏发电消纳研究,加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与配套送出电网工程建设统筹,在充分考虑建设周期的基础上,保障送出线路工程与电站建设工程同步。
请各省辖市、直管县发展改革委按要求填写附表,于7月31日前反馈我委。同时,如有对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一并反馈。
附: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
2、在建光伏电站项目情况汇总表
2016年7月29日
责任编辑:solar_rob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