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扶贫是创新科学扶贫、实现精准脱贫的有效途径,是当前我县推进农村扶贫开发、促进贫困群众稳收增收的重要举措。为加快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推进机制
县政府建立服务组织,打造服务平台,合理配置资源,建立完善针对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光伏电站运行维护服务机制。制定光伏扶贫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做好协调服务、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和收益分配等工作;县政府对于光伏扶贫项目,建立台账、定期跟踪,加强督导,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二、简化项目审批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光伏扶贫工程项目审批程序。对于依托自有建(构)筑物或附近设施建设的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由县级电网公司统一协调并网条件后,按简便登记形式代理办理备案管理手续;对于集中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搞好备案管理,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三、搞好项目实施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条件、具有社会责任心的企业组织工程实施。通过政府特许经营授权,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依法依规、竞争择优选择具有较强资金实力以及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承担集中式光伏电站的运营管理或技术服务,鼓励投资企业一并承担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的技术服务工作。
四、明确部门职责
光伏扶贫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工作开展。扶贫部门负责宣传发动、选择贫困村和贫困户、拟定年度计划、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县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协调项目备案,光伏发电指标的争取与分配,组织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技术指南、用户手册工作;财政部门、金融办负责项目资金筹措与监管,协调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支持光伏扶贫工作;国土、林业、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协调落实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用地报批、规划选址等工作;电网企业负责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确保满足光伏发电上网需求,并负责电表调试与安装、并网发电、及时发放上网电量补贴资金工作;投资企业负责发电设备供货、安装调试、日常维护运营、设备维修更换以及项目备案、建设等工作;相关乡镇(街道)负责配合做好集中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帮扶措施落实、施工协调等工作。村委会负责宣传动员贫困户支持参与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并做好项目建设的协调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解释工作。
五、强化电网服务
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积极完成农村电网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和光伏扶贫工程实施。电网企业要结合正在组织实施的农村电网改造分级计划,加大重点扶贫地区资金和项目投入,做到电网改造升级与光伏扶贫工程同步建设、同步实施,确保光伏扶贫工程并网需要。要本着简化流程、便捷服务的原则,及时出具并网接入意见,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并按期结算电费、转付补贴,确保及时到位。
六、争取金融支持
金融部门要积极协调和争取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我县光伏扶贫工程提供优惠贷款,根据资金来源成本情况在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度下浮。鼓励其他银行以及社保、保险、基金等资金在获得合理回报的前提下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低成本融资。鼓励众筹等创新金融融资方式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提供包括直接投资和技术服务在内的多种支持。
七、落实项目资金
县扶贫部门将扶贫开发资金优先和重点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县电网企业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制度,优先将光伏扶贫项目的补贴需求列入年度计划,电网企业优先确保光伏扶贫项目按月足额结算电费和领取国家补贴资金。
八、引导社会参与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光伏扶贫工程投资和建设,给予必要的奖励和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