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争取金融机构支持。积极争取农发行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光伏电站建成后,从发电收益中分期还本付息。
(三)统筹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和财政预算内投资。
(四)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光伏扶贫工程建设资金。
(五)鼓励我市光伏企业参与光伏扶贫工程建设。在保证产品质量和建设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产品质量好、资金实力强、扶持让利多的市内落户光伏企业与贫困村合作共建光伏扶贫工程,采取EPC总承包或者“公司先期垫资+业主自筹资金+扶贫贷款”的模式援建光伏电站。对参与我市光伏扶贫工程建设的本地企业或使用本地光伏产品的外地企业,我市将在光伏电站指标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六、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光伏扶贫项目建成后,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各县市区要监督中标企业认真履行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中标企业负责其所建光伏电站维护和设备维修的责任,确保光伏扶贫项目长期稳定运行。对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按国家对口帮扶扶贫政策实行。
光伏电站产权及收益归实施项目的贫困村或贫困户所有。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制定贫困村光伏项目收益分配方案,确保贫困村和贫困户取得稳定的光伏扶贫收益。小型光伏电站发电收益由村负责结算分配,并接受社会监督。
光伏电站建成后,电网公司对农户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系统所生产的电力能源,按0.98元/度(发改价格〔2015〕3044号)收购;同时享受政府对农户给予并网电价补贴,其中省政府补贴电价0.25元/度(5年)(鄂价环资〔2015〕90号),项目所在地政府补贴0.25元/度(10年)(宜府办发〔2014〕41号)。用户实际享受电价合计:1.48元/度(含税)。如国家、省、市政策有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市政府成立宜昌市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市光伏扶贫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负责制定本地光伏扶贫工作方案,落实支持政策,协调解决招投标、项目实施、技术培训、竣工验收、收益分配等重大问题。
(二)明确职责,协调推进。
市扶贫办负责对接国家、省市相关扶贫政策,加大专项扶贫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本地区支持光伏扶贫的具体政策措施。市发改委(能源办)负责争取光伏电站规模指标,支持光伏扶贫企业,落实上网电价支持政策。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纳入预算、审核和拨付,并进行监管。市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光伏扶贫项目增值税即征即返和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宜昌供电公司负责在实施农网改造过程中,优先安排贫困村农村电网改造,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并网服务,确保光伏扶贫项目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市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用地问题。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规划、住建、农发行等部门负责结合易地扶贫搬迁居民点建设,推进实施配套光伏扶贫项目。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息贷款。鼓励结对帮扶单位、民营企业、社会团体采取直接投资、技术服务、捐资捐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光伏扶贫工程。
(三)加强考核,严格监督。
市政府将光伏扶贫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范畴。各县市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并网服务、资金结算、收益分配、第三方服务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光伏扶贫项目按期建设、正常运营,确保贫困村和贫困户长期、稳定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