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十年之后,“最难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终于落地。
3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旨在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的实现,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
《办法》对可再生能源做了清晰界定,适用于适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尽管业界认为此次《办法》的出台是政府、新能源企业与电网等多方妥协的结果,但其对于解决弃风、弃光和弃水问题将起到实质性的积极作用。
“我觉得这个管理办法对新能源行业发展是一场及时雨。”合肥阳光电源董事长曹仁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距离2010年《中国可再生能源法》首次提出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提法,已有十年的时间,保障可再生能源全额收购是真正要落到实处了。”
剑指“三弃”顽疾
所谓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在现有电力体制下,火电因为每年有政府下达的计划电量,形成了事实上的优先发电权,挤占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能否解决好弃风弃光问题,既是电改的重要内容,更是衡量电改成败的标志,也是能源革命能否成功的关键。”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委会秘书长秦海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由于汛期降水较为集中、外送通道能力不足、用电需求增长放缓、供热机组调峰能力有限等问题,弃水、弃风、弃光一直是可再生行业发展的痼疾。根据行业内预估,2015年全国弃水量将超过400亿千瓦时;国家能源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弃风电量339亿千瓦时,同比增加213亿千瓦时,平均弃风率达到15%;西北部分地区弃光现象严重,其中,甘肃全年弃光率达31%,新疆自治区全年弃光率达26%。
而《办法》可以极大地解决上述问题。根据《办法》,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电网企业按照优先调度原则执行发电合同。
秦海岩指出,弃风的真正原因并非技术因素或其他实际的限制性条件,而是因为既不自由也不公平的电力市场存在的一系列障碍,再加上因新技术威胁旧的思考和行为模式而遭受的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