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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明确2016年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于:2016-03-15 00:00:00     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
关于明确2016年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经信委,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实施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适应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扩大直接交易规模,增加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现就调整我省电力直接交易准入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拥有自备电厂用电企业准入资格。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拥有余热余气综合利用、光伏风电等新能源以及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统调燃煤自备电厂等所属用电企业,只要符合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准入条件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有关要求,并自愿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可以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二、关于发电企业准入资格。现行交易规则规定6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机组有资格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鉴于30万千瓦燃煤机组已经逐步实施超低排放和供热改造,现允许单机容量30万千瓦燃煤机组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工作。

三、关于交易方式。现行电力直接交易为双边协商交易模式,为进一步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丰富交易品种,现明确2016年直接交易采取双边协商和集中竞价两种模式。集中竞价交易规则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信委另行制定。

推动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和相关配套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电力用户对改革的期盼。为维护电力直接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秩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各市场主体不得以串通哄抬或压低价格等不正当方式开展电力直接交易,一经发现,将取消直接交易资格。同时,江苏能源监管办将会同省经信委等部门加强监管,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以上通知请即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电力直接交易其它事项仍按照《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苏监能市场〔2014〕9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能源监管办

江苏省经信委

江苏省物价局

2016年3月11日
附件1:2016年各市新增直接交易电量预分配表

地区

新增直接交易电量(亿千瓦时)

南京

40

无锡

49

徐州

28

常州

33

苏州

107

南通

28

连云港

14

盐城

23

淮安

13

镇江

18

扬州

17

泰州

18

宿迁

12

合计

400


 附件2:各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用户汇总表



 附件3:江苏省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准入申请表



表2:电力用户用电情况表




表3:电力用户生产经营情况表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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