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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电力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获批

发表于:2016-03-02 09:16:25     来源:世纪新能源网

2016 年建立优先发电的相关保障制度。

3.制定放开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综合考虑山西经济结 构、电源结构、电价水平、外送电规模、市场基础,以及保障

社会稳定等因素,结合全省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推进情况,制定 放开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逐步放开其 他的发用电计划,完善电力安全的应急保障机制,实现电力电 量平衡从计划手段为主平稳过渡到以市场手段为主,并促进节 能减排。在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和社 会的承受能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在 2016 年制定山 西放开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

(五)推进售电侧改革

试点先行,逐步放开售电侧市场准入,健全购电交易机制。

1.培育多元化售电主体。在国家确定的售电侧市场主体 准入与退出标准与条件基础上,结合山西实际,确定符合技术、 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要求的售电主体条件。积极培育 多元化的市场竞争主体,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赋予用户 更多的选择权,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形成有效 的市场竞争结构和市场体系。制定山西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并 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创新售电业务市场准入机制,以 注册认定代替行政审批,实行“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两 备案”。

2.实施园区型售电主体直接交易。在高新产业园区、经 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等各类园区中,选择有参与意愿 并符合准入条件的,组建独立的售电公司,2016 年底前开展 园区型售电主体直接交易。

3.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 方式发展增量配电业务,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有效途 径,以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工业 园区及矿区等为重点,有序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 电投资业务。同时,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控股的,在取得 供电业务许可后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在供电营业区内拥有与 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历 史形成的,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和晋能集团公司以外的存量配 电资产,可视同为增量配电业务。

(六)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分布式电源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开放电网公平接入,积极利用先进 技术,提高系统消纳能力和清洁能源利用率。

1.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力消纳。编制 本地区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时,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和民生 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编制年度发电计划时, 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光伏 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和热电联产、 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燃气和煤层气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 电空间;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装机比重较大区域在 统筹平衡年度电力电量时,鼓励其优先与用户直接交易。

2017 年开展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参与直接交易。

2.建立完善调峰补偿市场化机制。在现有山西省火电机 组深度调峰交易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规则,通过多种方式加大调峰补偿力度,通过双边协商或市场化招标等方式 确定参与调峰交易双方,鼓励清洁能源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火 电、抽水蓄能、电储能、电力用户等提供的辅助服务以促进全 额消纳。2016 年底前修改完善具体补偿办法,建立更加有利 于可再生能源消纳的调峰补偿机制。

3.探索微电网建设试点。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或企业, 开展微电网建设试点,通过区域微电网的自我调节和平衡,探 索微电网技术原则和管理经验,探索微电网电能市场交易及运 行机制。2016 年底前研究制定微电网建设试点方案。

4.探索形成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争的新机制。规划内 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优先发电合同可转让。鼓励可再生能源 参与市场竞争、跨省跨区消纳。2016 年底前研究制定山西可 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

(七)科学规范自备电厂管理

落实责任、加强监管,促进自备电厂科学发展。

1.规范自备电厂建设管理。从强化规划引导、发展循环 经济、延伸煤电产业链等方面,规范自备电厂准入标准,自备 电厂的建设应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严 格执行国家节能和环保排放标准。装机明显冗余地区,除以热 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 制定山西自备电厂建设管理办法。

2.强化自备电厂运营管理。自备电厂应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义务,参与电网调峰。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规定承担相关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对于不占用省内火电建设规模的余热、余压、余气等自备电厂, 按有关规定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探索以市场化 方式逐步代替系统备用费的机制。

3.加强推进自备电厂升级改造步伐。结合山西燃煤发电 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加快推进全省自备电厂超低排放-、 节能改造和淘汰落后机组步伐。自备电厂要按我省污染物排放 标准安装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按要求接入环保、 监管等部门的环保监测系统,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自 备电厂要限期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供电煤耗、水耗高于省 内同类型机组平均水平以上的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要因厂制宜 实施节能节水改造。

4.探索“煤-电-X”一体化产业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山西煤炭、电力、铝土等资源组合匹配优势,选择在吕梁和运城两地的能源和矿产资源富集区,探索煤电铝、煤电化、煤电材等产业一体化发展机制,进一步提高铝厂、化工、建材等企业或园区的自备供电能力;规划布局低热值煤发电容量,建设自备电厂;深化煤电一体化,延伸煤电产业链,在省内规划建设的铝、化、建材等循环产业园区内,探索区域配电网建设,推动电解铝、化工、建材等产业聚集和优化发展。

2016 年底前制定山西自备供电能力建设方案。

(八)加强电力统筹规划和科学监管

建立科学有效的规划保障体系,构建电力规划的统筹协调 机制,加强电力依法行政,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1.完善电力规划统筹协调机制。以山西省电力规划领导 组为依托,形成企业和政府各部门间、省内各相关规划间、省 内外规划间的横向协调机制。电网企业、电力设计研究单位或 相关科研院所、地方电力投资企业、政府相关部门、能源监管 机构、大型售电公司和大用户等单位深度参与规划的编制工 作。配合五年一次的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同步组织编制规划环 境影响报告和水资源评价报告,协调发展所需的资源和环境承 载能力。对山西电力发展的重大问题展开专项研究,明确环境 质量改善的目标,根据环境目标和资源环境承载力,明确全省 (重点区域)电力行业对污染排放的贡献值上限,科学调控电 力发展的规模和布局,提升电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及时性。

2.依法规划,提升规划的权威性。电力发展规划必须依 法编制并开展规划环评,省级规划应服从国家总体规划。山西 省五年电力发展规划是全省电网建设和电源发展的指导性文 件,包括 220KV 及以上电网建设规划,各种能源的电源建设 规划。根据需要在发布后的五年期规划的基础上,适时编制电 力滚动发展规划。

3.切实加强电力行业及电力市场科学监管。开展对电力 规划从编制到实施的全过程监督和后评价工作。加强电网公平 接入、电网投资行为、成本及投资运行效率监管。切实保障新

能源并网接入,促进节能减排,保障居民供电和电网安全可靠 运行。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和山西省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 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 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 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严格执行国 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创新监管模式,健全安全监 管机制,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高电力系统安全可靠 运行水平。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 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加强和完善行业协会自律、协调、监 督、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政府、用户和企业之间的桥梁 纽带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山西省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由省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发改、经信的副省长任副组长, 省编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水利 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省物价局、山西能监办等部门的主 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认真贯彻落实中发9号文 件精神,全面统筹协调推进山西电力体制综合改革工作,提出 山西省组织实施的方案和措施,协调解决电力发展、结构转型 产业升级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售电主体培育、用电企业帮扶 等工作,做好全省输配电价测算、电力交易机构设立等。领导 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发改委主任兼任。

(二)营造改革氛围。加强环境建设,积极营造改革氛围。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加大对电力体制改革的宣传报 道,在全社会形成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浓厚氛围,加强改革工 作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凝聚共识,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格监督考核。要将电力体制改革作为促进山西经 济发展、保障民生的重大任务,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要制定实施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 要求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对工作成效进行跟踪评价,确保各项 改革试验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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