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开展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参与直接交易。
2.建立完善调峰补偿市场化机制。在现有山西省火电机 组深度调峰交易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规则,通过多种方式加大调峰补偿力度,通过双边协商或市场化招标等方式 确定参与调峰交易双方,鼓励清洁能源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火 电、抽水蓄能、电储能、电力用户等提供的辅助服务以促进全 额消纳。2016 年底前修改完善具体补偿办法,建立更加有利 于可再生能源消纳的调峰补偿机制。
3.探索微电网建设试点。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或企业, 开展微电网建设试点,通过区域微电网的自我调节和平衡,探 索微电网技术原则和管理经验,探索微电网电能市场交易及运 行机制。2016 年底前研究制定微电网建设试点方案。
4.探索形成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争的新机制。规划内 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优先发电合同可转让。鼓励可再生能源 参与市场竞争、跨省跨区消纳。2016 年底前研究制定山西可 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
(七)科学规范自备电厂管理
落实责任、加强监管,促进自备电厂科学发展。
1.规范自备电厂建设管理。从强化规划引导、发展循环 经济、延伸煤电产业链等方面,规范自备电厂准入标准,自备 电厂的建设应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严 格执行国家节能和环保排放标准。装机明显冗余地区,除以热 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 制定山西自备电厂建设管理办法。
2.强化自备电厂运营管理。自备电厂应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义务,参与电网调峰。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规定承担相关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对于不占用省内火电建设规模的余热、余压、余气等自备电厂, 按有关规定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探索以市场化 方式逐步代替系统备用费的机制。
3.加强推进自备电厂升级改造步伐。结合山西燃煤发电 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加快推进全省自备电厂超低排放-、 节能改造和淘汰落后机组步伐。自备电厂要按我省污染物排放 标准安装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按要求接入环保、 监管等部门的环保监测系统,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自 备电厂要限期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供电煤耗、水耗高于省 内同类型机组平均水平以上的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要因厂制宜 实施节能节水改造。
4.探索“煤-电-X”一体化产业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山西煤炭、电力、铝土等资源组合匹配优势,选择在吕梁和运城两地的能源和矿产资源富集区,探索煤电铝、煤电化、煤电材等产业一体化发展机制,进一步提高铝厂、化工、建材等企业或园区的自备供电能力;规划布局低热值煤发电容量,建设自备电厂;深化煤电一体化,延伸煤电产业链,在省内规划建设的铝、化、建材等循环产业园区内,探索区域配电网建设,推动电解铝、化工、建材等产业聚集和优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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