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度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深入实施爱心阳光工程和工业绿动力计划,加快太阳能集热系统推广应用。
与此前发布的《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相比,《通知》对于申报范围、申报条件、奖励标准、供货企业的选择、申报材料要求有了更为详细的描述,在奖励标准中添加了工业企业日产热水这一项,财政补贴最高可享150万。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节能办,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节能办:
为深入实施爱心阳光工程和工业绿动力计划,加快太阳能集热系统推广应用,根据《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4〕25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绿动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经信资〔2015〕257号),现就做好 2016年度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爱心阳光工程:主要包括学校、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敬老养老机构等公共领域安装的太阳能集热系统。
2.工业绿动力计划: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安装的太阳能集热系统。
二、申报条件
1.具备安装相应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场地和施工条件,须同步安装符合条件的在线监测系统终端模块,实现与全省太阳能集热在线监测系统的互联互通。
2.公共领域太阳能集热系统产生的热水日温升35℃以上;工业领域太阳能集热系统产生的热水日温升60℃以上。
3.学校、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敬老养老机构拥有自有场所,有规模寄宿学生、住院患者或供养寄宿老人;工业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较强的经济实力,自有资金落实到位、生产经营运行稳定。
4.基础教育学校拟安装的太阳能集热系统日产生热水能力须在5吨以上,其他院校须在20吨以上;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敬老养老机构拟安装的太阳能集热系统日产生热水能力均须在5吨以上;工业企业拟安装的太阳能集热系统日产生热水能力须在40吨以上。
5.太阳能集热系统建成后,须标有“财政补贴太阳能集热示范项目”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