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6日
为加大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一)将机关公务车、机要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校车、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出租车9类新能源汽车纳入公共服务领域范围,在推广期内省级财政按国家补贴标准1∶1比例对购车用户予以补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二)省财政安排新能源汽车补贴专项资金,用于对购车用户补贴,不足部分从划拨到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各市要尽快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兑补办法,做到应补尽补、据实兑付。(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政府负责)
(三)在城市逐步淘汰燃油、燃气公交车,更换新能源公交车。2015-2019年更换及新增的城市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分别达到40%、50%、60%、70%、80%。2015年在张家口、廊坊市开展纯电动出租车运营试点工作,2016年起在全省推广。(各市政府负责)
(四)对消费者购置的符合政策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免收车辆牌照费。(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负责)
(五)新能源汽车在城区道路行驶,不受重污染天气限号限行应急响应措施限制。2015年12月31日前,持有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新能源汽车注册明细”的新能源汽车,免缴所有道路车辆通行费。对符合城市道路安全通行条件的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纯电动汽车,优先办理通行证件。(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局负责)
责任编辑:solar_rob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