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下放、委托权限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下放、委托的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宣传贯彻工作。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财局)要加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意见的宣传,通过各种方式让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知晓,促进下放的事项尽快落到实处。
(二)对下放、委托的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做好承接工作。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财局)要抓紧明确审批权力和责任,加大权限下放后的业务培训力度,设置合理的审批流程,做好相关配套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并将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权限、条件、程序、时限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发布,通过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能耗指标等手段强化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引导和约束。
(三)加强下放事项后续监管工作。各级审批管理部门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本通知涉及的委托事项,请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财局)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相关批复文件汇总后,抄报我委行政审批科。我委将通过工作检查、延伸抽查、项目稽查、项目后评估等各种制度和措施,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五、我委《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莆发改〔2014〕69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未涉及项目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执行。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